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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或成为历史
2009-06-30 11:40:59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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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两个标准的冲突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全国统一标准。这部法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而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采用了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政”。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统一标准仍要考虑差异

  在6月27日的专题讲座中,王胜明首先就死亡赔偿制度作了全面讲解。他说,被侵权人死亡的,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完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王胜明强调。

  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透过他在讲座中的看法,可以断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将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

    (实习编辑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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