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法律的大学生,酒后强暴一名本校女生,并且数次将其掐昏,后用壁纸刀割开其喉部,用板凳砸其头部,试图将她灭口。
灭口的理由很简单,口口声声称自己是学法律的凶手说:“我是学法律的,既然已经把她打晕后强奸了,如果不把她杀死灭口,我就可能被告发。”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那个帮忙把被掐晕女生抬进去的帮凶,竟然也是一名学法律的学生,他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朋友的面子和我俩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这名同学“自信”地认为,他们凭着学过的法律知识,能够躲过公安机关的侦查。
一个学法律的人,居然能够说出“凭着学过的法律知识,能够躲过公安机关侦查”这样的话,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我们姑且不论,熟悉法律是不是就能够比别人更容易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我们只想问说,难道他们学习那么多年的法律,就是为了这样功利而又危险的目的吗?难道法律仅仅是他们用来掩饰罪孽、从而更加有恃无恐的手段吗?如果一个学法律的人真的这样来理解法律,那真的是法律的悲哀。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在对法律的阐释中,有一条明确指出法律具有预防作用。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这本是法律的初衷,然而现实中却上演了本是预防犯罪的法律却变成了进一步行凶的借口,两个犯罪的人,正是因为对法律的熟知,才会执意要“灭口”,将一宗强奸案件变成一宗故意杀人罪,掐昏、强暴犹不为止,非要活生生地割喉、砸头,欲杀之而后快。一个即将从事法制行业工作的学生如此来看待和运用法律,将来如果真的走上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网上还有人作更深一步的思考:这会是许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个,我们在谴责和谩骂这些法律系学生的同时,更因去进一步思考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从根本上说,会是中国的法学教育本身的缺陷导致,当然,还会是整个教育体制的失败。就好像是一部电影“七宗罪”,其实真正的凶手并不是一个人,也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惩治或处决了某个肉体,意味着消灭了一种“罪名”。真正的凶手乃是存在于人类精神深处“不善良的思想”,还有社会在规范是所采用的“不恰当”甚至是“错误”的体制或规则。
的确,这种论调绝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应该从这起并不复杂的恶性刑事案件中,得到更多更深层次的教训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