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的B部门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者只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不超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即使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的,也不算延长劳动时间。
冯某是A公司实行综合工时的劳动者。2018年3月6日下午,因冯某违反了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安排冯某下班后留下来开分析取样会。冯某认为会议应安排在工作时间内,且应当事先通知,因此没有参加。事后,公司多次派人与冯某谈话,欲了解其不参加会议的原因,但是冯某均不配合。2018年3月19日,公司对冯某下达了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交书面反省,但是冯某拒绝提交。2018年4月10日,公司告知冯某如果不提交有可能被解雇,冯某仍是对抗态度。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3日又因该事由以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或上司指示命令”为由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后基于累计的三次警告处分而解雇冯某。
【风险分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安排员工加班的,但是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公司的做法,理由如下:1、就具体某次用人单位在下班后召开工作会议而言,并未严重损害劳动者休息权。若冯某主张存在加班可以请求相应的加班费,而不是直接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2、冯某的岗位是经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3、公司多次诚意谈话,但冯某始终消极对抗,不尊重公司的管理。
尽管公司在本案中胜诉,但是公司对冯某不提交书面反省这一行为进行了多次书面警告,涉嫌同一事由多次处罚,其实是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的。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为了方便对员工进行管理,建议用人单位可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改善。
(1)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在公司需要的时候,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员工无正当或特殊理由,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2)从企业管理方面入手,将员工加班的待遇和福利提高上来。
(3)综合工时制员工要做好每月的排班表,尽量按排班表安排工作或举行会议。
(4)避免同一事由进行多次处罚,也要避免针对个别员工进行特殊安排。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