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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2019-09-26 10:37 来源:南方网

【案例】

薛某为某公司员工,自2016年3月1日起,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去上班。某公司电话联系未果,于2016年3月28日向薛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薛某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依照其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薛某未按时上班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上班催告通知,敦促其尽快到岗或者办理相关请假的手续,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而非在未催告薛某上班的情况下,仅以电话联系失败为由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故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风险提示】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自动辞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的规定和表述,若员工出现未经请假即不到岗的情况,公司如果立即以“视为自动辞职”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将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若公司规章制度对无故旷工有所规定,但公司未履行催告通知就直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也会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实务中有些公司对于长期未返岗的员工置之不理,以为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但实际上双方劳动关系仅是处于“履行中止”状态,因此当若干年后员工突然出现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公司就会措手不及。

因此建议,当员工出现不按规定到岗的情形,公司应当先查看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前提是需合法有效)是如何规定相应情况的处理的。为了谨慎处理,公司最好先向不到岗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到岗。若员工继续不予理会,则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及公司自身的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编辑:罗予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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