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记者/杨智明 通讯员/晏恒 刘雅)据悉,今年4月,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宗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第一笔执行款项正式拨入了公益诉讼执行款专户中。
至此,历时两年的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达1300多万元的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均已正式进入了执行阶段。
郁南县公安局查扣的部分采砂船
河砂涨价盗采猖獗
案件高发 量刑轻
据了解,郁南县县内西江干流64公里,西江流域支流南江112公里,河砂资源丰富。而近几年来,由于作为重要建材的河砂的价值每立方米由几十元上升到现在的近三百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水中“软黄金”,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导致该县盗采河砂现象十分严重。
郁南县检察院仅仅在西江沿线和南江部分江段就发现采砂点10多个,这些采砂点满目疮痍,一片狼藉,有的岸堤坍塌、有的堵塞河道、有的粗砂乱堆乱放、有的本来是耕地良田变成白茫茫一片寸草不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随处可见,十分严重。
同时,调阅分析郁南县检察院近十年来非法盗取河砂的刑事案件可发现:一是盗取河砂案件的量刑轻,基本都是三年以下,甚至缓刑;二是收集固定证据困难,犯罪分子十分狡猾,采砂没有固定专门记账,认定的采砂量往往都是被抓获当日的量,而其违法行为实际已经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三是案件高发,每年都有发案。
攻克“全省第一案”
“价值替代法”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
2018年4月,郁南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了一宗重大非法盗取河砂案的查办工作。经审查,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19日间,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等四人在没有获得开采河砂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郁南县南江河段进行非法偷采河砂20736.5立方米,价值250多万元。
2018年4月24日,郁南县检察院对该系列案进行立案。案件办理面临着“三大难题”:第一是要对非法盗取河砂行为是否损害生态环境进行定性;第二是要确定具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否则无法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三是案件追偿到的生态损害赔偿的归属问题,这也没有先例可循。
专案组立即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答复是非法盗取河砂确实对河堤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定性没有问题。但根据以往经验,要定出损害结果得出修复费用,就要建立非常复杂的模型进行评价,费用非常庞大,诉讼最终的赔偿额远远不足以覆盖鉴定费,而且所需用时很长,鉴定难度极大。
除此以外,该案其实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如采砂时间持续几个月,且所开采的河砂大部分已售出,相关账目记录缺失,在案证据大多数已灭失,查证难度大;又如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之间存在利益纠纷,且部分涉案人员在逃未归案,更为复杂的是有的涉案人员还中途退出,这给案件责任区分认定造成较大阻碍。重重难题下,案件曾经一度陷入了停滞状态。
后来,办案组和专家们共同研究出了“价值替代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
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依法建立非法盗采河砂生态环境评价模型,将在模型中难以用价值评价的方面转换成可以具体金额数额表达评价的办法,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实现可操作性,全面突破办案阻碍的一种价值评价办法。
鉴于河床的特殊性,开采深坑的恢复尽管可以通过自然河流来实现,但需时较长,期间生态损失将长期存在,因此,可优先考虑将受损河段实施实质基础性修复,即用将抽出的砂填回去的方式进行基础性修复,将实质性基础修复评价为河砂的价值,实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一种良性平衡。“价值替代法”办案模式的形成,也使得案件中最大的难点——生态环境损害定性与赔偿数额量化问题得以解决。
非法盗取河砂属团伙作案
依法打击 第一笔执行款划入公益诉讼专户
难点的攻破,给了检察官们更大的信心,他们继续不懈努力,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依据,对盗采河砂的团伙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谭某记等人在共同实施偷采河砂行为时,就针对入股方式、分工和利益分配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其行为符合合伙的经营方式,虽然被告陈某珏、柳某开在供述中提到柳某开于2017年10月已退出砂场的经营,但事实上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等人并未就柳某开退出砂场的经营一事达成合意,其内部纠纷不能对抗第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采砂现场
因此,专案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谭某记、林某枝、陈某珏、柳某开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河砂)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严重地破坏连滩镇逍遥口村坑仔尾河段周边生态环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问题也得以顺利解决。
2018年12月29日,郁南县检察院就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采纳郁南县检察院意见。被告人不服上诉,2020年2月17日二审判决,云浮中院同样全部采纳云浮市检察院意见。2020年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正式划入公益诉讼专户。
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追责双结合
加大打击盗采砂石力度
盗采砂石作为郁南县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映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打击的方式还不够准确,违法成本过低从而致使盗采行为日益猖獗。对于盗采河砂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形式一般为有期徒刑,“坐几年牢”就出来,这对于为求获利不顾一切的犯罪分子而言往往震慑力不足。但是,民事公益诉讼是要追偿违法者依法应承担的高昂的生态修复费用,且需终身负责、终身追责。
“盗采河砂首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担当,通过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追责双结合的方式,有力震慑和遏制了该地区盗采河砂的行为,也为惩治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鉴,对西江、南江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广东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图片】广东省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