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比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互相考察、磨合的期限,很多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劳动者不合适,便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开除,并以为这样做不会有任何风险。但根据数据分析显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胜诉率仅为11%,而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
2017年3月14日,南方公司向谭某发放《录用通知书》,载明工作职责共7项,含“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等,谭某签名确认其内容。同月31日,谭某入职并与南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职务类别为总监,岗位为HRD。2017年5月4日,南方公司以谭某未能协助公司建立完整的人力资源制度,“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目前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解除。
【风险分析】
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要举证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情况,否则试用期内解除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本案中,虽然根据《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及谭某岗位,可以认定协助南方公司建立完整的人力资源制度属于谭某的工作职责范围。但是,南方公司未能证明已将该具体工作项目作为录用条件予以明示,也未对该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期限及考核方式等问题进行举证,因此南方公司解除谭某为违法解除,应当向谭某支付赔偿金。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劳动者的,否则,劳动者一旦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的败诉风险较大。根据实务中法院对用人单位举证方面的要求,特建议如下:
(1)将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事先告知劳动者。告知可以通过在录用通知、应聘表格或入职登记表等表格上打印出该岗位的基本录用条件,也可以将录用条件写进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名确认。
(2)用人部门要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根据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
(3)如果有绩效工资,则在工资发放时应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联动。
(4)建议将诚信问题作为录用条件之一,防止入职欺诈。
(5)特别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于劳动者而言,避免因单位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不被录用,劳动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岗位的录用条件,用拍照或打印等方式保存录用通知、应聘表格或入职登记表等表格上记载的该岗位的基本录用条件。
(2)明确用人部门的试用期绩效评估制度,例如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准确并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的考核结果。
(3)建立工作表或者写工作日志,记录自己的工作进度、完成期限和工作内容等事项。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