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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病史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9-07-17 15:15 来源:南方网

  因某工厂招聘值夜班的门卫,麦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工厂应聘并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当日,工厂即将门卫室的锁匙交给麦某,麦某遂开始在门卫室过夜。2017年3月24日20时58分,麦某在工厂门卫室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死者家属经与工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工厂与死者麦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厂主张麦某病亡的根源为其长期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但面试时没有向工厂进行披露,存在欺诈情形,同时称面试时曾要求麦某在当月27日前办理体检手续后,才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及正式上班,但是未能提供证据。

  【风险分析】

  先体检再入职是用人单位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对新招的员工并不进行体检,等劳动合同履行了才发现员工存在既往病史,例如抑郁症、心脏病等,甚至是职业病。

  一旦正式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病或者突发疾病死亡,那用人单位的责任会更大。因此,入职体检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中,工厂未等麦某提交体检报告即让麦某从事夜勤保安工作,虽然仅实际用工三天,但是仍应承担麦某工亡的赔偿责任。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1)员工在入职前进行体检是很有必要的,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指定体检医院和体检项目,体检合格后方能安排员工入职。

  (2)由于有些疾病不是在体检环节可以检出的,建议办理入职手续时让员工签署健康声明书等,承诺未隐瞒病史,否则构成入职欺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在录用条件中增加要求身体健康的条款,并告知劳动者。

  (4)劳动者在入职的过程中不要隐瞒病史,否则可能涉及入职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随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若读者就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法律问题,请联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咨询。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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