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争议的胜诉率)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根据法院二审裁判数据显示,此类纠纷劳动者胜诉比例约为72%,用人单位胜诉比例约为28%。
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调岗不合理,其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过于宽泛,也极易被认定为不合理。而劳动者之所以败诉则主要是因为面对单位的单方调岗,劳动者选择以旷工、怠工的方式进行反抗,从而因严重违纪被解雇。
【案例】
2016年6月16日崔某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市场营销、工作地点全国。2017年10月31日A公司发出《调岗通知书》,显示因崔某业绩不达标而调岗到A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担任售前客服。崔某经协商未果后,以公司违法调岗、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风险分析】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在不同法院之间看法不同。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调岗应在原单位内部进行调整,A公司虽然将崔某安排至子公司,但是仍然超过了合理调岗的范围,因此构成非法调岗,而不论调岗的原因。
另外,跨公司调动,一般会给劳动者的交通和生活带来不便,所以劳动者不接受也是合乎常理。公司也很难证明自己调岗的合理性,在裁判机关面前会显“理亏”。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1)对于集团性企业,即使调岗,也最好要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否则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中对有可能调整的地点进行具体列举,不要以“全国“或”XX省”泛泛约定,届时得到裁判机关认可的可能性较高。
(3)如果跨区调动,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交通或居住上的便利条件。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