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需要对工作地点作出约定。通过数据统计可以我们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将工作地点规定在市级范围,少部分用人单位由于业务性质的原因,将工作地点规定为“全国”或者不确定的几个省份,以便未来有可能发生工作地点的变动。但是实务中,劳动者的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动,劳资双方就比较容易引发纠纷争议。
【案例】
曾某于2016年3月7日入职A公司,工作地点一直在武汉,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为“曾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南京、北京及A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2017年6月23日,公司向曾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深圳市。经公司三次书面通知后,曾某仍拒绝到岗,公司遂以曾某违纪为由将其开除。
【风险分析】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工作地点约定得越宽泛对企业越有利,但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将导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剥夺了在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时劳动者自主考虑是否同意,即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权利。此情形下,应当按照实际履行原则确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从而判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法。本案中,曾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武汉,如果将其调至深圳,将严重影响曾某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属于对工作地点的重大调整,因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能调整。A公司将曾某解除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越来越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不少企业普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此举虽然方便用人单位日后进行工作调整,但是容易引发争议,并且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对此,律师建议如下:
(1)工作地点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全国、某区域、某省等;但也不需要太过精确,比如某市某区某楼某号。一般明确到市比较好,这样既明确又不会太过被动。
(2)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授权条款,可以约定地留有余地,例如可以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
(3)对于销售、售后服务等有可能在全国各地工作的岗位,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几个具体的工作地点,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4)如果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例如增加交通补贴或安排食宿、交通等,以防给员工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