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录用通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录用通知(offer)相当于公司给应聘者发出的“要约”,一旦应聘者确认,其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发现,因录用通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司的胜诉比例较低,其中由于拒录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员工的胜诉比例更是高达80%。
【案例】
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周某向雷某发出《入职通知书》,雷某当即回复会按时前往报到。但是雷某从原单位辞职后,多次与周某沟通均未能顺利入职,才得知公司内部调整,已经停止招聘该岗位。二审法院判决地产公司应赔偿雷某损失22026元。
【风险提示】
很多公司HR在招聘中确定了应聘者后,往往会向应聘者发出offer,以告知应聘者已被公司录用,并告知薪酬标准和报到流程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offer发出后至应聘者入职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公司有可能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用人部门突然不想要人、背景调查滞后等因素导致不想录用。此时如果应聘者已从上家公司离职,而新公司又拒录的话,往往会引发劳动争议,公司会面临承担损失赔偿的风险。实践中,法院通常判令用人单位按应聘者月平均工资的2倍赔偿应聘者损失。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鉴于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并由对方签收后,公司不能单方撤销,因此,公司在发送录用通知书中应当设定失效条件,例如,公司在录用通知上应写明“自签收后××日内应回复”,或设定具体的录用通知书失效条件,如“体检不合格”“延迟回复”“入职资料不齐全”的,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不予录用。这样可以避免录用通知书发出去后对方拖延入职,同时,当入职劳动者存在欺诈、提供资料不齐时,保证公司有可以不录用的权利。
录用通知书是公司额外给自己增加的义务,这么做无疑会增加引发纠纷的风险,所以建议如非重要的工作岗位,公司一般情况下不要随意发录用通知书。对于一般岗位公司只需要口头通知录用并向应聘者告知报到时间即可。
对于应聘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公司突然反悔不想要人,应聘者此时应保留录用通知书并且收集公司违约不录用的证明,例如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等这些可以证明公司反悔的证据,然后结合录用通知书和公司的违约证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