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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开庭 两民警过堂
2009-08-07 08:32:1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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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东明,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

  苏绍录,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

  “躲猫猫”

  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刑拘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因重伤入院,2月12日不治身亡,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警方当时通报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躲猫猫”一词由此走红。

  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案,昨日(6日)上午在昆明市嵩明县法院一审开庭。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苏绍录分别被控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

  嵩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今年1月29日至2月8日,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事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李东明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绍录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一直审理到下午3时许,举证质证、辩论了5个小时。李东明称他调到看守所仅半年,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单位也没有组织过学习、培训。苏绍录则称,他只对不服管教的“牢头狱霸”才采用武力。

  案件将择日宣判。

  庭审

  昨日上午10时许,两名身份特殊的被告人被带上法庭。走在前面的男子头发大部分已经花白,并未穿囚服,也没有戴手铐,看起来无精打采,他就是“躲猫猫”事件的受害人李荞明生前所在的看守所监室——“9号监室”的主管民警李东明;后面的男子年纪稍轻,身材稍胖,身穿囚服,手上戴着手铐,他是9号监室的协管民警苏绍录。由于李东明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

  在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身为监室主管的李东明对于看守所的工作规章,说得最多的是4个字:“不太清楚!”而作为监室协管民警的苏绍录则承认了其殴打被监管人员的事实,却称是“事出有因”。

  看守所各监室都有“犯人老大”?

  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20余名证人的证言,其中有的是在押人员,有的是看守所民警。在在押人员的证词中,“老大”一词频频出现,证词称死者李荞明所在的9号监室,“老大”是一名张姓男子,其暗中对该监室的管理事务进行操控,并经常组织该监室人员用各种暴力、污辱、“玩游戏”等手段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李东明作为主管,并未发现或者说放任这一现象,充分证实了其玩忽职守的事实。”

  对此,辩护人认为,9号监室的监控录像已经损坏多时,李没有发现“牢头狱霸”的存在情有可原,“牢头狱霸的现象是长时间以来就存在的现象,并非李在任期间突然出现的,这和其玩忽职守无关,他也不可能改变这一现象。”其主观上也没有致李荞明死亡的故意。

  制止在押人员自杀是否算立功

  庭审中,苏绍录提出其在职期间曾制止过一起在押人员的自杀行为,构成立功,应当在量刑时有所考虑。同时,其请求法庭在审查在押人员称其有虐待行为的证词时,考虑如下情况:“我是监管人员,他们是在押人员,我们的角度是对立的,他们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苏绍录制止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确实存在,但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并不能因此就抵消其虐待罪的事实。

  对话

  Q:有没有发现犯人打犯人

  A:从来没有

  公诉人:李东明,你在看守所履行什么职责,该职责规定有几项?

  李东明:我来看守所时间不长,所里从没有组织过业务培训,这些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是否掌握在押人员的动态?

  李东明:基本掌握。

  公诉人:那为何还会出现李荞明死亡的事件?

  李东明:一是我自身业务不熟,另外监控、巡视等很多方面也存在问题。

  公诉人:事发前是否发现过犯人打犯人,或是牢头狱霸的情况?

  李东明:从来没有。

  Q:为什么打被监管人

  A:他们违纪后不听教育

  公诉人:苏绍录,你打过被监管人没有?为什么打?

  苏绍录:打过,他们违纪后不听教育,和监管人员古(注:方言,对的意思)着干。

  公诉人:你用什么打?

  苏绍录:一般用胶皮警棍和胶底布鞋,只打两三下,还有罚跪。

  (实习编辑 刘俊)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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