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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黄埔交警酒后撞死人为何未被刑拘?
2009-07-02 12:13:30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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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南方都市报对广州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驾车撞死广东揭阳籍打工仔曾俊杰一事进行了连续报道,报道刊出后引起广泛关注。昨日(7月1日)死者家属向记者表示,天河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组警员告诉他们,范××目前已经被“控制”,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显示,范××撞人时属酒后驾驶。

交警被控制但无强制措施

“那个交警只是被控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曾俊杰的姑父曾庆睦说,昨日上午,肇事交警的酒精测试报告他们已经拿到,范××的酒精测试数值为48.5m g/100m l.

记者看到,这份由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介绍,该鉴定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委托,鉴定范××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其受理日期以及鉴定日期均为6月29日。

检验结果显示:经测定,范××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48.5m g/100m l.据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 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所以,根据以上标准,显然肇事交警范××属于酒后驾驶。

事发时抽血是否属于“醉酒”?

但是,关于范××酒后驾驶的疑团迄今并没有完全揭开,范××究竟是什么时候接受这个酒精检测的?检测报告书上“事后办案人员抽取范某血液,试管盛装,低温保存”,这个“事后”具体指的是什么时间?

事发当天,家属就质疑,肇事者并没第一时间接受酒精检测,而是事故发生后6小时才接受检测。家属表示,事发后6小时检测还属于“酒后驾驶”,那么,如果当时就抽血检测,肇事者会不会就属于“醉酒驾驶”呢?

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违规程度不同,其获得的相应责任也不一样。由于“案件还在调查中”,目前,这些疑问尚未得到警方正面回复。

■三大质疑

1、为何不刑拘肇事交警?

律师:肇事者应在事故现场接受刑拘

曾俊杰被撞第二天即不治身亡。然而,时至昨天下午,官方消息依旧仅是“肇事交警被停职调查”,记者了解到,范××目前只是被控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从整个事件来看,肇事者首先应该出现在事故现场接受刑拘,且按照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外地也曾发生过交警撞死人案件,均在第一时间被刑拘:2008年11月2日晚,西宁市交警杨因时酒后驾车撞死行人陈某,案发当晚,杨因时就被刑事拘留,11月7日移交检察机关处理,4天后被批捕。

为何不拘留?警方至今没有明确表态。

2、由天河交警处理合适吗?

法律人士:检方介入或从外地调人

事发第二天,广州交警部门称,根据回避原则,交警支队依法将该宗事故移交给天河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并由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协助调查。

尽管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将会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该宗交通事故,但死者家属对此心存疑虑。有说法认为,肇事交警居然离开现场,且7个小时后再做酒精测试,内中可见蹊跷,而天河交警和黄埔交警同样都归属于广州交警支队,属于一个系统的兄弟单位,如何保证处理起来不护短?处理结果又怎样取信于民?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事故发生后现场交警按正常程序肯定要扣车、扣人,但肇事交警离开事故现场,要么是其同事违法放行,涉嫌渎职;要么是其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对于如何处理该案,法律界人士有两种声音,一是由检察院介入调查处理,二是由省级交警部门牵头召集其他地方的事故调查精英前来“会诊”,均可避嫌。

3、调查处理谁来监督?

市民:应效仿外市公布监督渠道

对此案,家属方曾有担心:撞人的是交警,处理的是交警,调查的也是交警,调查过程的合理性,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如何保障?整个过程由谁来监督?记者就此询问警方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应由上级公安部门进行监督。

记者调查发现,外地曾有过处理得比较成功的先例,即市民都可以进行监督:2008年7月29日晚9时许,石家庄市交警孙某驾车撞死人后逃逸,7月30日被查获并被刑拘,警方随后公开案情侦破过程,并公布了警方议政信箱,欢迎市民监督。当时不少石家庄市民认为,这起案件,从调查到侦破再到结果均十分透明,其结果也理所当然拥有了可信度。

一直关注事件进展的广州市民张先生表示,广州警方为何不效仿外市,也让这起车祸的处理过程置于阳光下?休假期间交警驾车撞人虽属个人行为,但案件处理关乎警队形象,只有公开公正处理,才能有效缓解市民的信任危机。

■链接

酒后驾车撞死人 浙江警官被开除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浙江省警方获悉,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南浔派出所副所长章立酒后驾车撞死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开除。

6月25日0时30分许,章立酒后驾车,与28岁的朱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死亡。经血液检验,章立酒精含量为0.69mg/ml.南浔区公安分局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

(实习编辑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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