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日)下午3时,广地公司(开发广地花园)原董事长杨勋崇案在广州番禺区法院一审宣判:除判定杨勋崇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外,还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对此,杨勋崇本人和家人均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的妻子刘某并非广地公司股东或员工,但其日常占有和驾驶涉案宝马车,同时杨勋崇使用了与其借支款实际开支无关且没有实际发生工程的两张建筑工程发票予以冲销、平账,导致广地公司丧失对上述160万元借支款的追偿权利,也自始不具有以该借支款所购买涉案宝马车的所有权。同时,该160万元本属于广地公司的款项已由杨勋崇侵占并转移给其妻刘某,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杨从广地公司取走的该笔165万元款项是借支款还是预支分红或工资,相关记账凭证、多名证人证言均表明,杨是以借支的形式取得该笔款项。而即便杨是广地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之一,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本人也不能直接在广地公司享受分红;同时,杨勋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广地公司董事长有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
此外,杨提出对出售查封房屋不知情,根据其公司销售部员工何某、公司副总吴某等证人证言,其本人对此是知情的。以上证人均证明杨勋崇参与了广地公司与交行番禺支行、华隆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洽谈,并在协议上亲笔签名,有笔迹鉴定证实确为其亲笔签署。因此,认为杨是明知售卖房产属查封的。
法院认为:杨勋崇身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借支和使用虚构工程发票平账的方式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杨勋崇作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故意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严重扰乱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秩序,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以上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及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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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165万元为老婆买宝马车
之前,公诉机关指控杨勋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借支”165万元买宝马车给其妻刘某使用,之后杨向广地公司归还5万元,同年8月,杨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用16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以列支开发成本形式冲账,以此方式侵吞了广地公司款项人民币160万元。
杨勋崇辩称涉案宝马车虽登记在其妻名下,但属广地公司日常使用车辆,并没有侵占。
擅自销售被查封房产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1999年至2003年间,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建公司)承建广地公司发包的公寓楼及商住楼工程,但广地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尔后,“三建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了广地公司名下多间房产。2003年6月7日,杨勋崇在明知前述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代表广地公司与另外两间公司签订协议书,销售了被查封的6套房产以偿还广地公司所欠银行借款。对此,杨勋崇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实习编辑 刘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