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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拐卖亲生儿子,托熟人照看孩子却被熟人拐卖,出租屋内暴力抢夺儿童,抢夺别人子女自己抚养……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出现拐卖儿童案件,东莞拐卖儿童案件也时有发生。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宗拐卖、拐骗儿童的典型案例,并由主审法官点评。
父亲拐卖尚未足月亲生儿
案情回放:2008年11月9日上午,肖向阳将与前妻王某秀离婚后生下的男婴以25000元贩卖给吴某格。肖向阳后来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拐卖自己的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刑法规定了拐卖儿童罪就是要充分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儿童不是商品,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买卖儿童。对于被告人这种不顾道德、伦理出卖亲生子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出租屋内暴力抢夺儿童
案情回放:2008年11月10日17时许,罗世兵、姚永强、化东利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广场,见到李某荣抱着不满周岁的被害人覃某德在行走时,罗三人即尾随李至其位于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新区31号的出租房,采取暴力手段合力抢走覃某德。
法官点评:利用机动车辆作案,是近年新的作案手段,几名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且使用了暴力手段,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决。
主动“照顾”熟人儿子
案情回放:胡光良、罗全威伙同林杰经事前商量后,窜到东莞市塘厦镇预谋拐卖儿童。2008年12月3日18时许,胡光良借口帮谭某平照顾其儿子谭金林而将谭金林抱走,于次日9时许,将谭金林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收买小孩的蓝某成等人。主犯胡光良、罗全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五年。
法官点评:本案的教训是不能过于相信熟人,不要轻易将小孩交给他人看管。该案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不同的是数名被告人分工合作,有拐、有卖,故此能够迅速使犯罪得逞,危害更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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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对于被拐卖的儿童和家庭的伤害是极其巨大的,因此也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例如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实习编辑:区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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