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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类似案件没有一个胜诉的,这次估计也是一样。”此前,莞深高速公路方面有关负责人曾预言,预言真的实现了。昨日,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拿着判决书,上面显示法院驳回原告(胡成远)的诉讼请求。
“莞深高速路大修期间限速60公里/小时,却还要按高速路规定收费,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胡成远一纸诉状将莞深高速公路所属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元(本报曾做连续报道)。
胡成远介绍,2007年10月27日,他驾车途经莞深高速公路。当时正在修路,胡成远往返共花费50元,和没修路前一样。胡成远回来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
2007年12月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8年3月19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胡成远和被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出席庭审。昨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被告在莞深高速公路大修之前已经通过媒体对交通管制、限速内容进行了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了告示牌。而从东莞城区到林村,莞深高速并非唯一的行车路线。原告选择使用高速公路,则表明了其接受了服务内容。此外,限速决定是东莞市交警支队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被告是在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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