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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时突然用头撞向审判台寻死,被法警制止
吉林省辽源市李明峰涉黑团伙案一审17日在长春市宣判,9名案犯分别被判刑,其中主犯李明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由于该团伙成员众多,案情复杂,此案从侦查到审判,都由长春公检法部门异地查办。17日,在法庭上,当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该团伙一名成员杨晓峰因悔恨难当,企图撞头寻死,被法警及时制止。杨晓峰今年39岁,大学文化,原是辽源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科长。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峰自2003年以来,勾结、纠集犯罪被告人屈丰华、吴洪贵、魏宏志、孙昌胜、马丹弘(女)等人,在王惠礼、赵岸峰、周士成、姜超、万显波、白忠清(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参与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非法成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在辽源市区及其相邻市县,有组织地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明峰在辽源被尊称为大哥,在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声望和骨干成员的稳定,一方面,在该组织成员被打或伤害对方时,亲自出面报复、压制和出钱补偿对方,另一方面,用暴力惩戒和钱财利诱的方法控制成员。
2003年3月19日晚上,李明峰、屈丰华、杨晓峰、王金良相约来到梅河口市一家歌厅。在唱歌时,屈丰华、杨晓峰和王金良来到另一间包房休息,这时女子孙某到这间包房找水喝,屈丰华把孙某按倒在沙发上就要施暴,孙某极力反抗,王金良则上前帮忙,最终三人先后强暴了孙某。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明峰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5万元罚金;屈丰华因犯强奸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00万;杨晓峰和王金良均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5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17日的审判过程中还发生意外事件,当审判长宣读被告杨晓峰的罪名时,坐在法庭第一排的杨晓峰由于悔恨难当,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哭着用头撞向审判台,企图寻死,结果被法警及时制止,并将其带离法庭。 据新华社 《城市晚报》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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