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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
经过7个多月的审理,昨日下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的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
司法鉴定杀人时未发病
昨日下午3时20分许,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身着看守所囚服的宣雄被法警带上庭,比起7个月前宣雄显得更加苍老,步履蹒跚。
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本案于2007年5月1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宣雄的辩护人申请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侦查机关委托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同年11月5日复庭审理。宣雄的辩护人对以上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宣雄重新鉴定。
被害人陈振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宣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43184.50元。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宣雄的亲属已向法院交来赔偿款5.5万元。
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宣雄无视国法,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宣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宣雄的辩护人提出宣雄患有精神病,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侦查机关已委托了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宣雄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宣雄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陈振华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诉讼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亲属前来探望的误工费、住宿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昨日,当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询问其是否上诉时。站在被告席的宣雄,低着脑袋,喃喃地说,“我还没有想清楚。”
案情回放:今年1月3日,宣雄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取出扳手乘其不备猛击陈头部,又用裁纸刀将陈双手腕血管割断。确定陈死亡后,宣雄逃离现场;当天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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