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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权
2009-06-30 12:12:24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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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 通讯员罗玉忠)“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全部要征求公众、利害关系人和行政相对人、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修正案(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这样规定。且“征求意见过程可以向新闻媒体公开,对各方面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也意味着公众参与立法将得到法规上的保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草案》,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去年,人大立法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征求市政协委员意见等创新之举,也均被吸纳到草案稿中。为使常委会审议更为深入有效,提高法规的质量,《草案》将法规基本审次从以前的二审制改为三审制。

  此外,地方性法规将会定期清理。《草案》规定,常委会每届任期内,都应当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提出清理意见。草案稿还规定,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应当对其进行立法效果的评估。

    (实习编辑 刘俊)

作者:秦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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