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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7-12-05 11:20:55 星期三

穗劳社养〔2003〕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监支队、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23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投诉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下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管涉及时间长短,单位均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足额进行补缴,追溯时间可以1998年7月1日为期。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工投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与单位确认的时间不符,但又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工资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资料凭证,实事求是进行确认。

四、由于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给予一次性赔偿。

五、由于原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工作后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根据本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999】0号)定,参保人员停保时,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

六、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信件、其本人举报时所填写的《举报违法行为登记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函,按照管辖范围,统一由各级信访举报机构分别受理后,转交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对举报、投诉问题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对被举报、投诉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被稽核对象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改正指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仍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和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六)对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受理举报后,可暂转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医保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至少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问题。

(七)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中心负责社保稽核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经市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可领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开展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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