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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三年前跟丈夫协议离婚,协议上孩子抚养权是归我的,如果我再婚,请问我能不能再生小孩?
——广州阿靓
阿靓:
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是女孩的。只生育一个子女孩的。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本条第二款,即:你再婚的丈夫没有生育过,你可以再生。
再看第三款,如果你再婚的丈夫有生育过,即使他离婚后孩子由他前妻抚养,此时因为你跟前夫的孩子是由你抚养,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不符合再生条件的。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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