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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3年始一直在蕉岭县油坑水泥厂做工,今年7月12日-7月22日因工伤住院,回厂后,厂方在给付我实际支付的医药费、发放90元营养费并结清本月实际出勤工资后即对我说:"明天开始不用来上班了"。本人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在企业干了有13年时间,却因工伤就这么简单地被一脚踢出企业,天理不容啊!请问,我能否要求厂方给予合理的补偿款项?
—— 邓春淼
邓春淼:
你好,如果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厂方的有些做法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厂方还应发给你医疗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你共可以获得18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法,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尽管你本可依法获得补偿,但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没有超过六十天的时效规定的话,你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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