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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省来蕉岭打工的农民,在一私人建筑工地做工,于今年五月二十九日淋天面水泥时,因提升架倒塌,我从十六米高处跌落地面,造成重伤。经请示劳动保障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请问:我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补偿?
—— 陈一兵
陈一兵:
你好,就你提供的基本情况,我们答复如下:
在不予工伤认定,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有关规定来主张你的权利。就你所反映的情况而言,你应当可以以雇主为被告,或以雇主、发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
同时,你最好是先就你所受的伤害申请有关权威部门作出鉴定,确定你的伤残等级。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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