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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72年收养了亲戚一个年方4岁的孩子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公证。我将养子抚养成人,出资为他操办了婚事。可已工作多年的养子非但未给我一分钱养老,反而向我索要人民币2万元,并挥霍一空,与我的关系也日渐恶化。让我伤心的是,去年7月,他竟然对外声称和我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当我要求和他去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手续,他却不同意。现在我年事已高,希望能找个人照顾我,并继承我的房产。可我担心,将来养子会手持收养公证书来争夺我的遗产。请问,我如何才能解除与养子间的收养关系,取消其继承权?
——英德大镇 黄老汉
黄老汉: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收养法规定,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自动解除其法律效力。收养法第2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据此,你可以先与你的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后,必须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如果达不成协议,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说,收养关系解除后,你的养子将不再是你的财产继承人,但你仍然可以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或要求他补偿你在收养他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另外,即使不解除收养关系,你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继承人。你可以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必须由你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由他人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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