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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韶关市仁化县扶溪镇村民,于2002年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新鸿威塑胶制品厂打工。2002年9月6日晚,樟木头罗格金属制品厂的保安把我当作盗窃罗格厂财物的嫌疑犯,将我殴打成5级伤残。2004年7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蔡伟忠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人民币117979.91元给我。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蔡伟忠变更了罗格厂业主,造成了无财产的假象。2004年11月29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据此中止本案执行。我真诚地希望你们帮帮我这个无能为力的农民,使这一案早日划上句号。
——韶关周炳于
周炳于读者:
你所反映的情况,是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遇到的情形,现回复如下:
第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所以,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第二,如果罗格金属制品厂是法人的话,其法人代表的变更不会导致罗格金属制品厂对其应清偿债务的改变。
第三,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瞒财产的嫌疑,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证、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樟木头罗格金属制品厂的保安打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你可以把你的情况向当地人大反映,争取人大履行执法监督职能,以恢复执行程序,实现你的诉求。
此复,仅供参考。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彭志强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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