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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年前承包了本村的40多亩山地种果树,我与村委会签订了40年的承包合同并约定如遇征用,我要无条件归还土地,所获得补偿款归村委会。去年我承包的此块土地被镇政府征用,但我未领到分文补偿金,我向村委会要,村委会说原来合同有约定。请问:我可以领取补偿款吗?是不是想征用就征用?
——读者 林华
林华读者:
所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征用土地的前提是依法定程序,为了公共利益且需补偿。
另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因此,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承包的此块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归村委会,对果树的补偿费应归你所有,你可以向村委会主张此部分补偿款的所有权。而此部分土地补偿款应由村委会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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