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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一工厂将城管告上法庭,城管执法权限成庭审焦点
昨天上午,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状告城管大队越权拆除厂房的案子。当事人诉称,城管要求限期拆除厂房的案子还在法院审理中,城管未经法院许可就把涉案厂房强行拆除,城管此举违法。城管方则答辩认为,城管属于新生事物,权限在法律上还有争议,因此招致民众的误解和偏见。
案子未判 厂房被拆
据原告庞先生诉称,2000年初,按当时当地政府政策报批,在萝岗镇兴建了锦明玻璃厂(报批材料被有关部门遗失),并按规定申领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办理了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2006年4月26日,萝岗城管大队以锦明玻璃厂属违法建设为由,向其发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锦明玻璃厂不服,于同年9月12日向萝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还没判决,城管大队就在同年11月1日将锦明玻璃厂夷为平地,还砸毁和贱卖了厂里的一批财物,导致锦明玻璃厂损失2000多万元。
厂房被拆除后,庞先生再次将萝岗城管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萝岗城管大队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无效。
城管执法权限成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萝岗城管大队方答辩称,锦明玻璃厂不仅是违法建设,而且污染严重。按照《广州市违章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因锦明玻璃厂拒不拆除,才在2006年11月1日至16日会同安监局、劳动局等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
锦明玻璃厂代理人赖庆捷律师提出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应规定,即使认定锦明玻璃厂是违法建设,城管大队也应该报经法院批准后,由法院拆除。城管大队依据的地方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抵触,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人大立法。
城管大队方就此回应,城管是新生事物,全国人大就城管的权限还没有出台法律,自从1999年城管大队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后,一直都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使综合执法职能,因此也经常招致民众的误解和偏见。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吴秀云)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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