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家庭户口的城镇居民王先生,购买了两间占用农村宅基地所建的房屋,并取得了私人房屋产权证书,原房主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门头沟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原房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
据原房主刘女士称,1998年,她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门头沟区三家店一栋楼房的上下各一间卖给王先生。刘女士起诉时称,这处房屋是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建,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王先生认为自己已交付购房款,交易完成后自己通过变更登记,已取得了私人房屋产权证书,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即便获得房屋产权证也不能得到支持。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王先生不是三家店村村民,其与刘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转让三家店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来源:新京报)
(实习编辑 刘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