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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盗刷信用卡 卡主担责七成 商家未核对担责三成
2009-05-26 10:25:49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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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劫匪,信用卡被抢,还被盗刷近三万元。谁该为这笔损失埋单?昨天(25日),一起因遭遇抢劫引发的持卡人与银行、商家之间的诉讼,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在一审中,福田区法院曾判令持卡男子自负七成责任。

信用卡迅速被盗刷

2008年1月14日中午,林某在广东海丰县乘蓝牌车途中遭遇劫匪,歹徒抢走其包括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内的财物。据林某介绍,他后来被歹徒丢在路旁,自行挣脱捆绑的胶带后向兴业银行挂失,并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

后经查实,信用卡在被抢后至挂失前,在海丰县蓝天贸易公司处被盗刷两次,合计29645元。就信用卡盗刷之事,林某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银行未鉴别真实签名,便草率同意跟收单银行进行结算,而蓝天公司有核对持卡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

据了解,该卡刷卡消费时需凭密码及持卡人签名。林某解释,他将信用卡密码记在本子上,歹徒从抢走的本子上知晓了密码。一审中,法院曾前往蓝天公司调取信用卡被盗刷的两次消费小票,小票显示的持卡人签名与林某之前的签名完全不一致。

银行认为,盗刷责任在于林某自己对密码保管不善。贸易公司则辩称,劫匪模仿签名,营业员无法辨别签名真假,只有专业人员才能鉴别。林某丢信用卡相当于丢钱,商场中信用卡消费也相当于现金消费。

银行方面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对歹徒知晓其密码至少存在主观上过错,对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蓝天公司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致使林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对盗刷负有次要责任(30%),判令蓝天公司赔偿林某8893.5元;银行方面无需担责。

因不服一审判决,林某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法官昨天征询三方调解意愿时,林某拒绝。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实习编辑:区梦健)

作者: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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