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最后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

用别人遗留的信用卡取钱是否犯法?近日,江门市蓬江法院审结了一宗冒用别人信用卡取款的案件,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张某的妻子也因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夫妻双双受到法律的惩罚。
据介绍,张某夫妇都在江门市某印刷厂打工。今年1月26日19时左右,张某到市区农林东路路段工商银行柜员机取款时,无意中发现有一张取款后遗留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而且取款机显示可以继续取款。张某壮着胆先后9次通过该取款机从卡内取款共1.7万元。第二天,张某回家将这件事告知了妻子李某,并将其中的1.6万元交给了她。李某明知这钱是不义之财,还是将其中的1.5万元存入自己的活期账户。
终于,银行卡的失主黄先生发现卡内资金被取走后报警。2月19日,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将张某夫妇抓获。蓬江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主动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蓬江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让人想起了备受争议的广州“许霆案”。“在定张某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上该案同样也存有一定的争议。”该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有人认为,张某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不为人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了财物。这种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要件,应定为“盗窃罪”比较恰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但案件中,张某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以该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定罪。
(实习编辑:区梦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