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药品没标明“孕妇禁服”,省药监局监督不力
47岁的肖女士吃了感冒药几天后胎死腹中,她发现药品上没说明“孕妇禁服”,向有关部门投诉未果后,肖女士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天受理了此案。
肖女士的女儿现年20岁,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孩子。2008年10月下旬,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怀孕。12月10日,肖女士感冒,向柏康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
肖女士诉称,当时药店人员向她推荐中山某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都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服药后第三天,肖女士腹痛难忍。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胎死腹中。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实习编辑:区梦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