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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曾遭受不公平待遇产生报复心理,用自制弹弓发射钢珠袭车的少年,昨日被越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据法院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少年的心理评估报告被作为量刑参考,判后法官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少年认罪服判。
据悉,少年工作单位的老板表示愿意接纳其继续工作。
少年发射钢珠袭击车辆
张某某生于1992年2月,案发时已满16周岁。2008年8月份,他在广园西路中图大厦,用自制弹弓从窗户向马路上的车辆进行袭击。法院最后认定了两宗犯罪事实。2008年8月12日18时许,张某某用弹弓击中一辆大客车玻璃,车主花去1250元维修费用。2008年8月18日15时30分许,他又从五楼发射3粒钢珠,造成一辆大客车玻璃破损,花去维修费1890元,并对过往行人及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将张某某抓获,在其房间内缴获钢珠42粒、玻璃珠3粒,后张某某又自行将藏匿于五楼电箱内的弹弓交出。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危险,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还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重罪。
曾被客车撞伤有轻度抑郁
据张某某供述,他攻击的目标主要是大客车,因为他曾被大客车撞伤但司机并没有赔偿,也没有赔礼道歉,他因此产生报复心理。鉴于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又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客观上缺乏家长的关爱和管教,加上具有具体的行为诱因,因此才导致了犯罪行为。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委托广东省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对张某某进行心理评估,并作为量刑的参考。经过评估,张某某有轻微或轻度抑郁感。
据了解,经办法官跟张某某的家属以及老板都进行了沟通,经过沟通,张某某的老板主动表示,张某某工作表现良好,老板愿意接纳他继续工作,张某某的父亲和姨父也表示愿意对其严加管教,张某某自己也表示悔罪。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后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记者 徐艳 通讯员 越法宣)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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