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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索赔过高被控敲诈 公权力介入受质疑

2008-11-07 09:39:44 星期五 南方周末网络版 黄利

■民生调查

一名女大学生,从华硕公司购电脑维修失败后发现有“惊天秘密”,遂索赔500万美元。结果被华硕报警为“敲诈”,司法机关把该女生关押10个月,后因证据不足释放。

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像该女大学生的过度维权最多是道德问题和民事问题,而不适宜成为刑事问题,公权力过度介入消费维权是不当的。而相关司法人员认为,过度维权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企业以报案形式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2008年10月26日晚,北京,黄静的4位代理人聚在一起,商讨如何起诉华硕。 京华时报 周民/CFP

一个哭泣的女孩双手套着镣铐和锁链,被两个面目狰狞的人拉向冤狱。女孩口中喊着:“买华硕电脑就要坐牢?消费者可是上帝呀。”而抓人的一方答之:“就是上帝也让你下地狱!”

这是“华硕维权中文网站”的招贴画。网站诉说的主题是:女大学生黄静发现华硕公司使用问题CPU,向其索赔500万美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并羁押10个月。10个月后,检方以“存疑不起诉决定”释放了黄静。今年10月底,黄静接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决定书后,对华硕提出了名誉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诬告陷害等3项诉讼。“冤狱”和令人争议的维权模式是如何产生的?南方周末对此进行了调查。

祸起发现华硕“惊天秘密”?

目前,检方正在对黄静的国家赔偿要求进行审核。与此同时,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开始频繁和媒体接触,讲述黄静被华硕“陷害坐牢”的经过。而黄静因为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和记者见面。“是我害了黄静。”10月28日,周成宇对南方周末说。2006年2月9日,黄静从华硕的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花2万余元买了一台华硕V6800V笔记本电脑。买回当天,就发现电脑出现蓝屏死机。第二天,黄静前往“华硕皇家俱乐部”做维修,工程师告诉她,可将她的CPU2.0G免费升级到2.13G。

然而电脑依然没修好,据周成宇称黄静发现电脑居然把桌上的塑料表层烤化。周成宇说,黄静的妈妈就请他修。周称他非常懂行,一看维修单就查出问题:“ 在2006年的时候,其他配置相同的情况下,2.0G和2.13G的CPU有两千元的差价。你觉得可信吗?我在这个行业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说这个事情。”

周成宇说,他当时一下子想到华硕的工程师可能把正常的CPU换成了工程测试版CPU,而后者最大的毛病就是发热量过大。“英特尔CPU造假风波刚过去两个月,任何人都会联想到CPU造假。”

其时,笔记本厂商新蓝公司的电脑中被发现使用英特尔的工程测试样版CPU的情况。而工程测试版CPU被英特尔严格定为“非卖品”,只准用于测试研发,用后必须销毁。“新蓝事件”促使英特尔向公众发布了一项严厉声明:如果发现笔记本厂商违规使用工程测试版,英特尔将会收回该企业使用工程测试版的权利。

“这样的惩罚可直接导致厂商研发能力落后于同行。”周成宇说。

据南方周末调查,二手笔记本、水货笔记本中广泛使用工程测试版CPU。一位在中关村电脑市场打拼多年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工程测试版往往没有正常销毁,中间商从笔记本厂商那里收购后,再卖给一些小的笔记本厂商,或者维修人员。但笔记本厂商将工程测试版用在自己的品牌电脑中,还是极罕见的。

“黄静无意间发现了华硕的一个惊天大秘密。”周成宇说,华硕用工程测试版,触犯了“业界天条”。华硕是英特尔的主要客户,一旦此事被曝光,它将遭到英特尔严厉惩罚。另外,华硕的商业信誉将大受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会迅速崩溃。同时,英特尔也面临是否惩罚华硕的大难题。“所以他们必须让黄静闭嘴。”周成宇认为。

黄静和华硕进行了三轮谈判,索要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2006年3月7日,就在双方准备第四轮谈判时,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刑警拘留了黄静、周成宇。后两人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逮捕。

天价索赔有蹊跷

是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争议在于黄静提出的5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法》“双倍赔偿”原则,如果确定黄静购买的电脑有质量问题,最多获赔4万余元。

周成宇这样对南方周末解释500万美元的由来:华硕曾提出,在不承认事实的情况下,愿意支付高额赔偿,被黄静拒绝了,黄静要的是华硕认错。到第四次谈判时,黄静和周成宇提出,如华硕不认错,他们就会在一周后去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新闻媒体曝光。但华硕“追着我们要和解”,所以黄静提出,要求华硕赔偿500万元美金,用于成立中国消费者反欺诈基金会。

“这笔钱和华硕的消售出额相比,微不足道。”周成宇认为,华硕2007年的销售额是220亿美金,按照万分之五作惩罚性赔偿,就是500万美金。

周说,这500万美元是他和黄静、另一名律师商议的结果,“希望这笔钱能给中国消费者实质性帮助”。

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总部品牌总监郑威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周成宇一开始就提50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华硕同意支付,他会将机器元件、照片、单据全部提交给华硕,并与华硕签署一个保密协议,保证事情不外泄。而反欺诈基金只是谈判多次未果的一种说法。

而一位和周成宇密切接触的法律人士认为,500万美元反欺诈基金并不像周成宇所说的那样富有道义性。“我劝他要几百万人民币就可以了,华硕是有可能答应的。但他觉得抓住了华硕的短,认为要500万美金都是少的。”这位人士说。

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作出了对黄静“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周成宇被另案处理,获刑两年,于今年2月释放。周成宇出狱之后,仍然希望与华硕谈判。那位熟悉周成宇的法律人士认为,周成宇的目的是钱,如果不是和华硕谈崩,这次他绝不会向媒体曝光。

是过度维权还是诈骗?

黄静、周成宇为何被捕?在周成宇向媒体指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时,警方和检方却给了另外一些不同的说法。

问题CPU被发现后,华硕公司曾3次向北京市海淀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第三次才受理。周成宇说,是华硕删除了当时的维修记录,不再承认华硕自己的工程师换了工程测试版CPU之后,警方才受理案子。周成宇还暗指华硕是台资企业,警方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压力。

海淀警方对此并不认可。有关警官告诉南方周末,华硕这么大的企业报案警方当然重视,前两次报案不受理都是因为证据材料不充分。补充齐了第三次就受理了。“黄静买电脑用假名龙思思,开的发票单位也是假的,周成宇还自称是她的律师,他们的身份很可疑,不像是正常的消费维权。”这位警官说。

检方的有关人士告诉南方周末,此案有两个关键点双方各执一词。一是黄静购买电脑之后,是否更换过CPU?二是华硕工程师更换工程测试版CPU时,华硕称告知过黄静,黄静称没有。该检方人士对华硕采取报案的手法解决问题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黄、周二人的行为确实有很多过火之处,而在网络社会,企业的一些瑕疵会被无限放大,声誉会受到毁灭性打击,所以对这种维权行为非常恐惧。

但是,检方办案讲究证据,本案证据链缺失了一环,所以最后对黄静“存疑不起诉”。

事发后,华硕表态强硬。在2006年4月10日、11日连续发表声明,称黄、周二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一直以“其背后强大的媒体资源”为要挟手段,并在网上发表攻击华硕的不实文章。

华硕电脑中国业务总部品牌总监郑威告诉南方周末,事后他们将华硕电脑维修工程师换下来的那颗CPU送到了英特尔品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不是英特尔正规处理器”,“到工厂里查,也对不上,所以我们认为这颗CPU被客户换过了”。

郑威还进一步称:“华硕的整机绝对不可能用工程测试版CPU。因为根本犯不着这么做,英特尔每年提供给华硕的测试版CPU量非常少,而且只提供给台北的研发部门,跟华硕每年几百万的销量比较简直微乎其微。不仅华硕,任何一个生产商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用这点测试版CPU整装成机流向市场。”所以郑威认为,这是周成宇利用公众不了解IT行业内的一些基本常识而进行的舆论误导。她说,华硕刚开始以为这是单纯的客户服务问题,后来发现他们假名、假身份、假单位,买最高端的电脑不讲价,CPU还莫名其妙地坏,觉得对方目的不是那么单纯,始终在要钱,“感到威胁,才去报案”。

此事引发公众热烈讨论期间,周成宇的人品也遭到了广泛质疑。互联网上流传着周成宇以往犯盗窃罪、诈骗罪的判决书,IT业也流传着“周成宇是个大骗子”的说法。

对此,周成宇表示基本认可。他告诉南方周末,“我就算是一个坏人,坏人也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那一天”,“我有一点比华硕好,我有错敢认,华硕有错,敢认吗?”

维权过火为道德问题还是刑事问题?

除华硕案外,因消费者天价索赔,被判刑入狱的案件已有多起。如北京一位消费者因怀疑月饼有陈馅,要求月饼厂赔偿5000元,被警方逮捕;一名消费者发现冰激凌里有布头,要求商家赔偿50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3年,后二审撤销判决。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认为,在这些“消费者维权变敲诈”案件中,商家有过错在先,消费者索赔是合法的。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谈不拢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就算拿到新闻媒体曝光来要挟,也是正当的。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说,消费者漫天要价方式是错误的,但公权力的介入破坏了正常的维权行为,是一种更不妥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问题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黄静案中,公安机关介入的理由不充分。维权过当只是个道德问题,不适宜用刑法来调整。近几年来,多次出现维权变敲诈并被判刑的事件,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消费者维权的认识有偏差。

吴景明说:“法律应向弱势一方即消费者倾斜,容忍有瑕疵的的维权行为,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精神。”吴景明认为,即使是消费者确实是想以此为途径发财,公权力也不能介入,否则会助长企业欺诈消费者的风气。

吴景明认为,之所以出现黄、周这样刻意维权、过火维权的争议人士,和我国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相关。我国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受侵后,要想讨回公道往往成本极高难度极大,“这样,公力救济的途径被堵死了,私力救济必然会出现”。他认为,以美国经验为参照,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惩罚性原则的关键不在“罚”,而在于“惩”,警告其他企业欺诈消费者。

而中国的双倍赔偿其实只是加倍赔偿,远远达不到惩戒违法商家的作用。如果通过诉讼渠道就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维权人士就不必提出天价索赔,走到违法的边缘。(实习生黄美龙对此文亦有贡献)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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