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深圳首次起诉某商场,要求赔偿一万元,并称商家互相观望,不排除一一起诉

对于音著协征收使用费,众多商家并未作好充分准备。制图/李勇
商场播放有著作权的背景音乐,必须征得许可,缴纳使用费。昨日上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代表处代表汪浩向本报反映,就深圳市某百货公司未征得权利人和音著协许可,在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和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一事,协会已于10月19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据汪浩介绍,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国内唯一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歌手和知名词曲作者都是他们的会员,管理的音乐作品有4000万首。商家使用这些音乐作品,音著协将代为收取使用费后,支付给音乐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等权利人。
汪浩说,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经过国家版权局核准,商场是按照面积,宾馆是按照床位,商场每平方米2元多。他们很早就开始在深圳收取使用费,外资背景的商场和酒店比较配合,但深圳本地知名品牌商场则大多持观望态度,“跟他们联系时,不是推诿,就是说等某某商场交了他们再交。”
据深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陈彦透露,音著协两年前就开始与深圳各大商家接触,部分商家也知道使用背景音乐涉及著作权,但互相观望,认为法不责众,迟迟不肯支付费用。
对于为何选择被起诉店,汪浩说,他们在上半年对深圳十多家侵权商家做了调查取证,该店只是其中的一家,当时他们播放的是由音著协管理的卢庚戌作词作曲、水木年华演唱的《琥珀》,并有现场录音作为证据。
“不想一次起诉十多家,动静太大。”汪浩说,起诉商场也是出于无奈,赢得诉讼并不是他们的目的,只要商场允诺缴纳使用费,提出解决方案,他们可以考虑撤诉。另外,对于其他调查取证涉嫌侵权的商场,他们不排除一家家地起诉。
事件反应
商场:费用过高尚待协商
对于音著协的起诉,被告商场总部法务部经理周先生表示他尚未获悉,但会依法维权,积极应诉。对于音著协认为他们有侵权行为,他予以否认。“在几个月前就通知了旗下各商场,不能播放内地的音乐,只能播放国外已超过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音乐。”
周先生表示,音著协的代表几个月前来找他们商谈过,要求的缴纳的使用费按照商场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多,“我们认为价格定得不科学、不合理。”他们每个商场都有上万平方米,单个商场一年就需要缴纳数万元,对于商场来说压力很大。他们正在通过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与音著协协商,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费用。
深圳版权协会:
付费拥有法律依据
深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陈彦表示,此次音著协起诉深圳某商场,在深圳有标杆意义,告诉商家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商家使用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不能想用就用,需获得权利人许可和支付费用。
商场、饭店、酒吧、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是以机械表演的方式使用音乐。其付费既是国际惯例,也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早有规定,但权利人比如音乐的词曲作者,听到商场使用了他们的作品,不可能一个个单独去找商家主张权利、收取费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的授权下代为行使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这样的组织。音著协起诉商家在北京已有不少案例了,在深圳还是第一次。
记者调查
播放侵权音乐店员浑然不觉
记者昨日下午先后走访了华强北的三家大型商场。当记者下午6点30分走进某百货商场时,商场正在播放钢琴曲《致爱丽丝》,之后播放的音乐均为国外流行轻音乐。据商场一楼某鞋店的售货员说,该商场内一般以播放轻音乐为主,是否侵犯著作权他们不知道。
而随后在某名店和某商城内,响起的则多是港台流行音乐。某名店内一位售货员介绍,店内经常播放节奏轻快、较受年轻女孩子欢迎的流行歌曲,以台湾歌曲和外文歌居多。而在某商城内,记者先后听到了台湾歌手王若琳的歌曲和英文歌《斯卡布罗集市》。一位店主称,经常听到商场内播放较经典的港台流行歌曲,如梅艳芳演唱的粤语歌曲,以及一些耳熟能详的外国经典歌曲。
外文歌曲和港台流行乐是否在音著协的管理范围之内?记者随后就此咨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代表处代表汪浩,他说,除了《致爱丽丝》外,上述音乐作品全在他们管理范围内。
据了解,音乐创作者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在生前和逝世后五十年之内都会受到保护,无论其作品在哪里被演绎,均由当地的音著协向演绎者收取费用,并转交给创作者的继承人。经过现代艺术家翻唱的传统民歌和重新演绎的民乐,也在音著协保护的范围之内。但贝多芬和莫扎特这类音乐大师的作品历史悠久,已经类似公共品,商场播放不算侵权。
(记者 冯悦 实习生 陆叶)
(编辑:往生拾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