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年前东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要不回赔偿款。 记者徐文阁摄
2002年2月28日下午,从梅州前往深圳方向的一辆小客车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客车上9人死亡2人重伤。2003年,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小客车车主和大客车方面赔偿死者家属100多万元。5年过去了,除了大客车方面当时给了一些丧葬费,如今9名死者的家属还被拖欠着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东源县人民法院委托深圳罗湖中院执行,但死者家属却被告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不到财产。近日,终于找到被执行人,还发现其有房产,但被执行人却表示当时给车辆买了保险,声称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保险公司当年为什么又不赔付呢?
1车祸惨剧
村里乡亲九死二伤
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要追溯到2002年,根据广东省东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资料显示,2002年2月18日下午4时许,由陈批贤(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的粤B·9A101小客车从梅州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东源线G205线2815KM+880M处时,与相对而来的由华贤辉驾驶的由谢永生经营的赣B·14102大客车相撞,造成9死2伤,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来自于东源县某村的死者钟孟宇及其他8名死者(均为乡亲)的家属将小客车的车主陈杰,大客车的司机华贤辉,车主谢永生及所有人江西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11月,法院判决完毕。
2判决执行
近百万元赔偿未到手
根据东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这起事故最后的有关赔偿由小客车方即小客车所有人陈杰负担70%,大客车一方负责30%,以死者钟孟宇的家属所得赔偿为例,被告陈杰应赔偿死者钟孟宇的家属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169.10元,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180元、交通费4544元、住宿费810元等合计共89703.10元,陈杰负责其中70%即62792.17元,大客车方江西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负担30%即26910.93元。与钟孟宇的家属一样,其他8名死者的家属都得到了起诉胜利的消息,9死者家属共应得到各种赔偿近100万元。“到现在都没有拿到手。”受9名死者家属全权委托追索赔偿的郭意生近日对记者说。
3执行困境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
根据有关判决,大客车所在公司于2003年给9名死者家属赔偿了一点丧葬费,共有20多万元,实际应该赔偿近30多万元,目前还有十几万元未兑现,而小客车车主所有人陈杰则一分未到位,共应赔偿9名死者家属80多万。由于小客车车主陈杰户口在深圳且一直在深圳居住,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委托深圳中院执行,深圳中院又委托罗湖分院执行局前去执行。然而,根据罗湖区法院的调查,陈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根据罗湖区法院执行局有关2003年“执字号”案件登记本的显示,已经对陈杰等人、江西新世纪流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财产被执行一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就没了下文,此事一拖就是5年,郭意生四处求人,为此事他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终于使事件有了一点进展。深圳中院于今年9月和10月初又把该判决的执行权返回给了东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4被执行人
肇事车辆仅名义上属于我
根据9名死者家属5年来从深圳各处得到的消息,被执行人陈杰不仅能找到人,他于2003年12月24日在福田区福民大厦还购买了80.37平方米的社会微利房,所有人是他及其妻子。2008年10月18日,东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悄悄来到陈杰家中将其抓获并欲拘留,同时查封了这栋房产,然而,随后郭意生就不得不从深圳赶到东源将陈杰担保出来,陈杰透露,他不是真正的车主,他和当年小客车的驾驶人陈批贤只是好朋友,陈批贤借了他的身份证买了车并驾驶,且该车还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买了乘客意外险种。陈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得知该小客车出车祸后,其曾和东源县交警一起到当时位于罗湖文锦路的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当时的保险公司经理同意赔付50万元,后死者家属不同意,认为赔偿太少,要上法院起诉。东源县法院在陈杰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陈杰败诉。目前,陈杰表示微利房不值钱,不够赔偿9名死者家属的钱,依然还是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
5保险公司
正在调查核实当年理赔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支付这笔款项吗?记者在当年陈杰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上确实发现了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责任险等险种,上写明该车用于非营运。郭意生和陈杰转述之前保险公司对他们的话称,因查到该车是用于营运,所以有可能不能按保险条例赔偿有关损失,而且现在保险公司有关该起车祸的案底都没有了,索赔又出现了新问题。记者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陈杰来到了该公司,他们正在核实有关情况,之后会有一个答复。郭意生则对记者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非营运,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目前,郭意生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的赔偿上,希望能对死去的9名村民有个交代。
6法律建议
原告判决前应申请财产保全
陈杰到底有没有财产,根据9名死者的家属向记者透露,陈杰也是他们村的人,目前是深圳户籍,其姐夫在香港有两个大公司,其本身以前是一家有9辆客车的运输公司的负责人,而当他们去查时,登记的人又不是他,很有可能他在法院没来得及判决之前将有关财产转移。针对此案,记者也采访了深圳中院一名执行局的负责人,他说,在有关判决发生之前,原告就应该有在法院即使胜诉依然拿不到钱的准备,在此之前就应该盯准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免对方悄悄转移财产。一方面,大量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如果有能力而得不到执行,那就是另一个问题;另一方面,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就应该依法向当事人讲法释理,交代诉讼和执行风险及依法享有诉前保全的权利等事项,以免错过财产保全良机。另外,对有关被执行人的动向应该联合有关部门加以监管,比如,相关部门应该限制被执行人出关、出国等,给执行提供有利条件。在执行中可以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各新闻媒体、网络对拒执人名单公示曝光,对外逃的被执行人可以发布敦促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并进行悬赏举报,这对于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的现状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编辑:往生拾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