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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方认为地铁方无过错也应担责,地铁方则坚称女子故意跳轨
■新闻回放
2008年2月17日晚9时37分,广州地铁烈士陵园站,29岁的小叶坠轨,被列车撞击身亡。她留法5年,当日是回国后第一天上班。同时,她还是刚刚结婚的新娘。当晚,广州地铁向本报发了一份通报《烈士陵园站一女乘客跳轨身亡》,称地铁一号线一列从西朗开往广州东方向的列车在进烈士陵园站时,一名女乘客在站台突然越过黄色安全线并跳下轨道,列车因惯性越过乘客后停车。之后,小叶的家属向本报表示,小叶刚刚办过婚礼,又是第一天上班,地铁说她“跳轨身亡”太不负责。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小叶的丈夫阿晨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
新婚女子小叶(化名)第一天上班回家便坠入地铁轨道,香消玉殒。她究竟因何坠轨一直成为争议焦点(本报曾作连续报道)。昨日,小叶的丈夫阿晨(化名)状告广州地铁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他要求地铁方面予以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地铁坚称己方无责。
地铁:不是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2月17日,29岁的小叶在广州地铁烈士陵园站被列车撞击身亡。家属方认为广州地铁“跳轨身亡”的说法太不负责。小叶的丈夫阿晨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20283元,死亡补偿费449380元,误工损失48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
据悉,事发后,地铁公安排除了他杀,结论是坠轨被列车撞击身亡。但小叶因何坠轨,警方并未在死亡证明书中提及。昨日,地铁方面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小叶是故意跳轨,并要求法庭向地铁公安调取录像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他们认为,地铁已经尽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地铁的录像显示,小叶进入站台时一直在打电话,神情紧张。地铁方面提供了一份安监局的报告,称安监部门已经定性,这不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家属:即使无过错也要担责
对于地铁方面的说法,阿晨的代理人认为,小叶的死亡是地铁列车撞击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地铁应当向原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的规则,即使地铁方面无过错,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地铁方代理人则回应说,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30条,如果是伤亡人员故意跳轨,则地铁不需担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 徐艳 实习生 赵晨)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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