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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锦华案4号检材鉴定遭疑,警方强调另一血迹,律师质疑证据合法性
死刑犯法场喊冤,法院谨慎应对决定枪下留人,给其充分辩驳机会,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昨日上午,佛山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甘锦华涉嫌杀害两尼姑案再审二次开庭,控辩双方展开最后交锋,甘锦华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血迹DNA鉴定和足迹鉴定成为昨日庭审焦点,三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另外一名鉴定人员庭前还接受了法院调查。
2008年1月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再审首次开庭。昨日再审二次开庭,出现了更多新证据。据了解,2008年1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向甘锦华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称对其足印与现场血袜印进行鉴定后,确认现场血袜印是其所留。
2008年3月27日上午,就甘锦华案警方司法鉴定问题,佛山市中级法院法官还对鉴定人员罗某进行调查。昨日上午,罗某没有出席庭审,但另一鉴定人员符某则出席。庭审中共有3名鉴定人员出席,经过法庭质证与辩论,法官表示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交锋
警方:另一血迹检出被告单独DNA
律师:血迹中无尼姑DNA不合常理
由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的鉴定结论为没有DNA留存,这与警方原鉴定结论不同,该问题成为昨日庭审一大焦点。但该中心鉴定人员李某在庭上认为该中心鉴定结论与警方原鉴定结论不同,但不能推翻警方原有结论,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两次鉴定时间间隔一年多,可能会出现DNA降解问题导致无法鉴定出DNA,另一方面是可能因为血迹中鉴定指标的量的问题,也会导致无法鉴定出DNA。
检方并未在4号检材新鉴定结论上过多着力,而着重强调,新鉴定也对其他血迹DNA作出结论,肯定了原鉴定中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为甘锦华单独DNA,法庭内一时静极,因为即使4号检材证据不成立,只要5号检材成立,也能认定甘锦华到过现场并留有血迹。
辩方律师一方面坚持4号检材原结论不成立,另一方面则对5号检材的可信度提出质疑。他认为,按照检方指控,甘锦华先杀了两名尼姑再去搜翻财物而留下5号检材血迹,但鉴定结论是血迹中只有甘锦华DNA,而按照常理,血迹中应该也有两名尼姑的DNA。
律师:该血迹取证过程十分可疑
警方:现场勘查笔录未明确提及该检材
苏用和律师从证据合法性出发辩驳5号检材证据问题。他表示,根据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笔录,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在其中没有体现,现场证据与鉴定证据之间出现脱节,他认为送检材料十分可疑,而且按照法院对鉴定人员罗某的调查,也证实其中没有出现5号检材。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对双尸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2004年10月17日10时40分许警方接到报案,当日中午11时30分开始勘查,一直勘查到当日晚上23时50分。勘查笔录多处提及现场血迹,其中有“在凉亭西面花墙内侧,有两处大小为1×2cm的擦拭状血迹”、“在(功德箱)抽屉面上发现有两处擦拭状的血迹”、“从房门到功德箱沿途发现有残缺的穿袜血足迹印痕”等字样,血迹地点包括了功德箱、茶几上电话机、床板、木沙发、二楼抽屉等处,但其中没有明确提及二楼抽屉上有带血纸张。
■案件回放
2004年 10月17日,佛山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被发现死于庵堂多日;11月12日,警方抓获嫌犯甘锦华。
2005年 4月7日,检方提起公诉,指控甘锦华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入庵堂行窃被发现,然后杀人;6月,甘锦华一审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6年 4月11日,甘锦华被拉往刑场,他现场喊冤,佛山市中级法院暂缓执行死刑。
2007年 11月13日,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再审。
2008年 1月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检方坚持原有指控,并提供了一组新证据,包括作案现场足印痕迹对比等;1月13日,辩护律师苏用和称接到法官送来的一份鉴定书,该鉴定出具于甘锦华被“刀下留人”后的2006年4月30日,表明4号检材检查结果是“0”,与警方鉴定结论有重大差别。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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