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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9年来,卢国良案留下一个悬疑——卢国良称他并没有参加庭审。卢虽被处刑两年,提前8个月出狱,卢一直不服,他称检察机关并没有调查清楚,他请求法院判处自己无期徒刑,前提是他参加庭审。卢的执着上诉,使得时隔日久的案件再次引起关注。 10月27日,原湘潭江南机械厂附近。
卢国良的家在机械厂不远一小山窝里。去年刚建的3间平房被开满白花的油茶林包围着。
身着泛黄的旧军服,卢国良的解放鞋已经开胶。他在屋前的柚子林忙碌着查看收成。一年开支,就指望这片年产5000斤的柚林。
一闲下来,卢国良就往外跑,为自己申诉。“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我也没有参加法院的开庭审理,有人可以给我作证!”卢国良说,庭审的当日,他正下乡开会。
他的老婆,9年前已与他离婚。如今,卢国良和93岁的母亲相依为命,16岁的儿子是他现在唯一的精神寄托。
卢国良称,1999年5月4日,他当时在家,云湖桥镇政府通知他开会。一到镇政府,自己就被人控制,关进了七里铺看守所。当时来人并没有穿制服,只训斥自己要老实点,从实招待。
卢国良还称,直到7月5日,他从看守所出来被挂上黑牌子游街示众,在途中,口袋被人塞进几份文件。当时卢问是什么东西,有人说回去再看。
在看守所,卢看到了是自己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后,卢说要上诉,但没有得到回应。
据卢回忆,当天他被暴打一顿,鼻青眼肿,随后几天,有人拿了一大堆材料要他签字,不签就打。不得已,卢在文件上签字,直到后来,他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7年抗争
现年51岁的卢国良是湘潭县石潭镇永新组人,早年参过军,适逢恢复高考后考上了大学,毕业于湘潭师院,成为一名人民教师。
1996年,卢国良成为一名公务员,担任湘潭县云湖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烟山业务室主任,主要工作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他的放贷额度是两万元,超过则需上级机构审批。
1997年5月4日,卢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派出所刑事拘留。5月24日,卢被单位取保。同年11月11日,湘潭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1月9日,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在一份日期署名为1998年4月5日(当日为星期天)的湘潭刑初字第四号判决书上,卢构成挪用资金罪,处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之后,据湘潭县公安局调查,卢在担任业务室主任期间违反基金会章程,弄虚作假,违规放款,以致超过65万元不能收回。
公安又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
1999年7月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卢国良收监执行原判两年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卢表现良好提前8个月出狱。
从2002年开始,卢国良不服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3年7月29日,湘潭中院驳回卢的上诉。此后,卢又向省高院上诉。
直到2007年3月27,在省高院指定湘潭中院再审后,湘潭中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在核对卢国良的庭审笔录签名无误后,维持原判。
卢国良仍然不服。
卢案指控(一)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对卢有两项指控。
检察机关称,卢国良吸收六户村民的股金18200元入股不入帐,借给赵海乔等人使用,至案发后才予以归还。六户股金包括股民苏德村2200元、唐爱云2000元、苏桔村1400元、郭伍军5000元、苏美林3800元、谭纪平3800元。
卢国良说,这些人他都认识,有些是同村的,唐爱云是苏德村的老婆,苏美林是苏桔村的儿子,苏德村与苏德村是老表,郭伍军是自己的外甥,谭纪平是自己的母亲。
对于发放股金证一事,卢国良承认此事,卢说,自从在基金会工作时,上级下达了吸收存款任务,作为主任,卢每年需吸收10万元存款业务。开展业务,必须要活动资金,另外以备股民取钱,“股民取钱时一般来我家,把股金证给我,再领钱。”
经上级批准后,卢手上有4000元活动资金,“其实这个钱是我本人的,当时以我母亲谭纪平的名义存的,到年底或来年再统一入帐。”
股金证,相当于存折,吸收股民的入股后留给股民的凭证,有三联,因为工作的分散性,基金会工作人员一般在业务室登记股金证号码再领取,最后统一回笼。“股金证是不能销毁的,否则要承担责任的。”卢说。
卢解释,苏德村2200元、唐爱云2000元、苏桔村1400元都开了股金证,当时苏美林准备建房,于是向他借钱,得知几个亲戚都有存款后,苏美林就准备借这几笔钱。与卢及亲戚商量后,苏美林支付借钱利息。
“至于股金证,再申请作废。”卢称3户股金并未入帐,但自己没得到任何利息。
2007年10月12日,湘潭江南机械厂附近一工地,苏美林在这里做副工。
“借这几笔钱都跟亲戚商量好了,”苏美林对建房借钱的事仍记忆犹新,当时钱不够,房子就耽搁没建了,借的5600元加起自己原来存的3800元在1997年2月7日又一笔存进了烟山基金会。“当时存了个整数——9000元。”
卢称,外甥郭伍军存的5000块钱自己并没动过。
“本来想成全外甥的一桩亲事,结果未能如愿。”卢说。
1996年,郭伍军找到舅子卢国良准备存钱,卢告诉外甥,不如将钱存到其下辖的楚丰代办站,当时外甥未成家,楚丰代办站的出纳黄塞锋也未婚,卢盘算了介绍外甥认识黄塞锋成全一桩好事。随后,郭就将这笔钱直接存入了楚丰代办站。
“这5000块钱我并未经手。”卢说,当时这笔钱均有入帐,何况黄塞锋如今仍在农村信用社工作。
2007年10月12日,云湖桥镇烟山农村合作社,时隔10年之久,黄塞锋称对郭伍军存款一事显然没有记忆,但她告诉记者,当时基金会对每一张股金凭证都有记载,会计也有存款明细帐目,最少保存15年。
云湖桥镇农村合作经管站,是原基金会的前身,从2003年至今,已经换了四任站长。2007年10月29日-30日,记者在经管站站长许俊云帮助下在资料室翻阅基金会原始帐目记录,经过两天时间,记者找到了1997年2月7日苏美林存款9000元的原始股金证及会计帐目。记者还发现,在郭伍军股金证开具时间的当日,楚丰代办站会计帐目有一笔入账,数额为8000元。
这比检察机关1997年5月4日下达的立案决定书,提前近3个月。
对于检查机关指控的卢国良吸收六户的股金18200元入股不入帐,借给赵海乔等人使用,至案发后才予以归还,卢国良显然不能接受。
卢国良称,他确实借过钱给赵海乔5000元,不过这都是他平时的工资积蓄。
在卢国良抄写的一份帐目表中,记载了他95年至98年在楠竹山银行帐户名为023363567的存款记录,近55000元钱存款都有详细的帐目号码,数额从200-1200元不等。
而记者在查阅该案案卷时,并没有发现对于赵海乔向卢国良借款的相关调查。
卢案指控(二)
检察机关指控卢国良挪用资金第二项内容,是卢冒名“贺云生”借款8万元,转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
检察机关称,1996年6月30日,被告卢国良以“贺云生”的名字向所在的业务室提出申请十万元的报告,本人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放款八万元”,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7月2日,卢国良将这笔资金取出后,转借给私人企业负责人陈建华使用,按月归还利息,至案发后,只归还本金一万元。
在检察机关对陈建华的调查中,陈建华叙述原本不认识卢国良,因为单位急需发展需要资金,而自己又不在卢国良所辖的烟山业务室范围,他抱着试试看态度找到了卢国良。陈建华起初准备向卢借18万,但卢称自己只有10万的审批权,10万以上要经过领导批准才行。在卢和陈的商量下,卢自己使用“贺云生”的假名借款,再转借给陈建华,陈于是答应。在卢国良和相关领导的签字下,卢国良将8万元借给陈建华,并按月收取利息。陈建华的话,成为卢国良案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陈建华这个人没有良心!这几年我一直在找他,没见他人。”卢国良有咬牙切齿的愤怒,“我原本就不认识陈建华,为什么要借给他钱,更何况我放款审批权只有两万,哪来的十万元审批权。”
据卢国良介绍,1996年6月,基金会主管单位湘潭县经管局局长彭奇武介绍一个人给自己认识,那人自称叫“贺云生”,是办企业的,需要资金发展。
因为有局长介绍,卢国良在“贺云生”提交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放款8万元”。因为超过2万元,必须经过上级批准,在相关领导审批后,这笔钱借给了陈建华。
2002年,彭奇武过世,这让卢国良很失望。据时任湘潭县经管站的党委书记楚建东回忆,卢国良借款给陈建华曾请示彭奇武,彭也曾告诉过他。
2003年,卢国良曾找到陈建华,在陈建华书写的一份证明材料称,陈建华曾以贺云生名义向烟山基金会借款8万元,本息已全部还清。
这与陈建华对检察机关的供述,是相反的。
2007年11月17日上午,记者终于得到陈建华的电话。他在云南做生意。陈建华在接受采访时称,与卢国良认识是经过原经管局局长彭奇武介绍的,自己借款也是彭与卢两人一起操作的。
至于其他事情,陈建华称已经没有印象,“后来这笔钱本息都还了。”
庭审之“分身术”
1997年11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向取保的卢国良送达起诉书,送达笔录称,10天后开庭审理卢国良挪用资金一案。
1998年1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发布了开庭审理卢国良挪用资金一案的公告。
1998年1月9日,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审理卢国良挪用资金案。
但卢国良称,庭审的当日,他正下乡开会,“难道有分身术?”
卢国良翻开一本泛黄的工作记录本。记录着“1998年1月9日,下乡开会。”显然,泛黄的字迹并不能证明什么。
卢国良称,当时自己在云湖桥镇北岸村开会。开会有村支书沈桂英、村主任彭罗坤、村会计石湘明,村副主任黄永新。村主任彭罗坤还有会议记录。
2007年10月28日,云湖桥镇北岸村。
现年61岁沈桂英正在家里酿米酒,据她回忆,1998年任北岸村村支书,那时卢被调到北岸村办点的时候与其认识,之前并不认识。
“卢国良是个老实人。后来没见他人了才知道他吃了官司。”沈桂英说。
北岸村主任彭罗坤告诉记者,1998年1月9日上午9时始,楠竹管区卢国良来参加村支两会,自己还做了会议记录。现在只保存了复印件,原件被自己的母亲当废纸卖了。
2002年,卢国良上诉时曾把原件带到法院举证。
记者看到了这张彭罗坤保留的复印件,会议内容为“1998年1月9日村支管委会议 1、讨论镇管区 97年考察工作 2、工程队承包 3、村组水利冬修到会人员彭罗坤 沈桂英 黄永新 石湘明 唐国兵 陈加杰 管区卢国良”。
这张会议记录,是卢国良认为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的最直接证据。
卢国良称,在1997年5月取保以后,自己被撤职。但检察机关仍要他去收以前的放款,“他们说要我收回一定数额的放款就不找我麻烦。”
此后3个月,卢国良总共收回25200元的放款交给检察机关,而检查机关将此作为扣押物品。在众多的案卷材料中,卢对庭审笔录有众多疑问。长达8页的庭审笔录,只有第一张和最后一张有卢国良的签名,中间为卢按的手印,其中一张为空白笔录。
庭审笔录在对卢国良身份的核实中,称卢国良为花石镇人,而卢实为石潭镇人。
笔录中将陈建华写成了陈竞华,出现次数多达8次。
“称陈竞华办塑料九厂简直是无稽之谈。”卢国良称,塑料九厂是五十年代办的,而陈建华办的是包装厂。
尽管笔录中的错误都为卢的回答,但卢称自己绝对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对卢国良案提起公诉的是湘潭县检察院检察员杨运斌,检察院佘度宇曾参与调查此案。湘潭县人民法院王小毅担任该案的审判长。
2007年10月7日下午,湘潭县检察院。佘度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卢国良案他曾参与调查,时隔已久,现在并无太多印象。当时是杨运斌侦办此事,并担任公诉人,不过佘度宇告诉记者,杨运斌现已准备退休,不在单位。
记者于是向杨运斌询问卢国良案。
“卢国良案是开庭审理了的,卢本人也到庭,我当时是公诉人,但具体过程现已记不清楚。”杨告诉记者,其实卢国良案是可以平反的,当时他借钱确实是经过领导批准的,他还借给田奎星一个朋友3万元,不过田奎星不肯写证明材料,只有这个事情没交代清楚。
10月7日下午,湘潭县人民法院,当年担任卢案的审判长王小毅在在行政办工作。
对于卢国良案,王小毅觉得很委屈。“我不想再多说了,卢国良出来以后曾到湘潭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湘潭法院市、县两级纪检部门都进行过调查。”
王小毅的委屈,缘于卢国良反映他向卢国良索取金钱。但纪检部门调查后,并没有确认此事。 2007年10月12日,湘潭县纪检部门一女负责人告诉记者,卢国良出狱后曾多次到纪检部门反映自己的冤屈和庭审法官索要钱财一事,但后者经过调查后,并无此事。
田奎星,这个故事中的重要人物,1996年担任湘潭县云湖桥镇镇长,之后任镇党委书记,1998年12月担任湘潭县人民法院院长。现在已调湘潭市某机关工作。
2007年10月14日,田奎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识卢国良,“卢是云湖桥镇的一般干部。”
田声称自己并没有介绍朋友向卢借钱,自己也没有开口向卢借款40万,“基金会是政府搞的,我借钱根本不用找他,找其领导就可以了。”
田知晓卢在担任烟山基金会主任期间违规放款一事,“我觉得卢办事能力一般,可能精神上有点问题。”
祸起基金会?
在1999年7月4日湘潭县法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裁定卢国良在担任烟山业务室主任期间,违反基金会章程,弄虚作假,违规放款导致65万多元不能收回。法院随后撤销缓刑,对卢国良收监执行原判两年的有期徒刑。
卢国良声称冤枉。
据卢国良介绍,2007年5月自己被撤销烟山业务室的主任后,曾应有关部门要求收放款。但他此时已不是基金会人员。当时的新任主任曾放话,卢国良已不是基金会的人,任何人不得将借款交给卢国良。
“基金会本来就是个畸形事物,管理制度有问题,一夜之间全国铺开,一夜之间全国扫除。”卢国良将自己的遭遇归结于基金会的祸害。
卢称他曾多次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反映情况,有关人士曾答应赔他5万元了事,但后来不了了之,“他们说我这案子不能平反!”
卢国良曾奔走于北京、长沙、湘潭各地哭诉自己的冤屈,他有个固执的想法,如果有关部门查实自己挪用公款案确实开过庭,他也参加了开庭,他请求法院判他无期徒刑。
◆《湘声报·法治周刊》供稿 记者 尹万塘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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