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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记者应以“妨碍公务”论处
2009-08-07 11:21:24 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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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人关注的“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近日宣判,某媒体记者的身份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按这样的逻辑推理,我们可以把记者的采访行为视为“执行公务”。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判例,它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相当高调地宣布了记者工作的公共性和“公务性”。按其逻辑,既然违法从事采访之“公务”者必须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严惩,那么合法采访者当然就应该以“执行公务”身份得到法律的严正保护了。遗憾的是,这种逻辑推演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基本的认同。我们看到,上个月短短20天内,就有两批记者先后在东莞大岭山信立农批市场和东莞谢岗镇星联圣诞饰品制造厂正常采访时,遭到有关人员围殴并破坏采访图文资料;前天,石家庄在建厂房突然倒塌事故现场,亦有记者遭不明身份者抢夺器材并打伤;再略作检索,此类恶性事件近些年频繁出现,使得记者成了一个“高危”行业。事发后,尽管有关部门表态谴责,但极少有人提出“阻碍记者采访、围殴记者的性质是妨碍公务”。

  我国没有实行判例法,但央视女记者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判决却理应有所启示。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体现为一种“公权力”,在社会运行中行使独特的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称记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其合理之处。我们看到,前几天奥巴马特意安排与一位同月同日出生的89岁老记者在白宫一起庆祝生日;日前,为了两名普通记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特意前往朝鲜展开斡旋营救。在美国,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尚且得到高度尊重,可见新闻从业者之工作,与“国家工作”天然不可分离。在我国,新闻工作者本就属事业单位人员,与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其采访活动理应具备更浓厚的“公务”色彩;因此,阻挠并殴打记者自然也应以“妨碍公务”论处。

  面对张狂的非法抓记者、打记者现象,我们呼吁:有关部门不能止于口头谴责和一般性惩处,而应出于对新闻工作“公务”特性的真心认同,从维护公权良性运行的高度,好好刹住这股歪风。

    (实习编辑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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