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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成重大事故者应判死刑
2009-07-27 16:42:31 来源: 南方网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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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包工头醉酒驾车一路撞5人死

醉酒驾车致4人亡 成都男子一审获死刑

30岁男子孙伟铭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成都中院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他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庭审现场顿时出现了两种颇耐人寻味的反应。孙伟铭的亲属失声痛哭,悲戚地低吼“太不公平了”。然而受害者家属的态度却是十分激昂,显然对于这一结果是大快人心,不仅报以十分热烈的掌声,而且高呼“立即执行!”

四川成都这起醉驾案件的判决,开全国先河,也显示出政府对频发 “醉驾杀人”恶性事件乃至闹市飙车事件的整治决心和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开车撞死人也可判死刑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孙伟铭为这起特大交通事承担起应付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为那些无视公共安全的司机们敲响警钟,逼他们吸取这活生生的教训。此举一出,相信那些无视公共安全、漠视他人生命的“马路杀手”,应该会收敛很多。

今年以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是太多了,光是从5月份来说,震惊全国的车祸事件就有两桩。先是5月7日晚8时许,年仅25岁的小伙子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斑马线时,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死,留下了年迈无所依的父母和女友。而且据目击者称,车祸现场非常之惨烈,死者被肇事车辆撞飞5米高,20米远,“胳臂压得很难看,脑浆流了一地”。

这起事件引起大量网民的声讨,然而此次事件的风波还未平息,事隔不久,在南京又发生一起严重车祸,再次震惊世人。肇事驾驶人张某属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此次事故共造成5死亡4伤的严重后果。现场目击者称,5名死者中有1名孕妇倒在地上,鲜血从她破裂的腹部喷涌而出,现场惨不忍睹。

为什么这样的交通事故总是屡禁不止,为什么总有路人无辜枉死?众多专家和网友纷纷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沉重的违法代价,使那些人不敢为所欲为。”这说明当前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车违法者处罚太轻,不足以在法律上形成威慑力。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的这种法律条文,从管理上讲,实施起来往往偏轻,作为交通肇事者,对其的处罚一般就是扣分、赔钱,而且大多还不需要自己出钱,由保险公司理赔。即使是撞死人,按照《刑法》条文,只不过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也只是3到7年有期徒刑而已。

这样的判决标准,对于酒后驾车造成4死1伤惨剧的张伟铭来说,如果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孙伟铭最高量刑不过7年,显然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相对称。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是有一定的法律根据的。据天津每日新报文章分析,在孙伟铭案中,首先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其次,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第三,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所以,成都中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重罪重判运用于重大恶性交通事件上,对于交通违法者的震慑力,无疑将大大加强。

四川日报提到:对孙伟铭的一审量刑,可算是法治社会对受害人家属作出的符合情理的法律交待,对眼下国内已尽乎普遍的醉酒驾车现象,无疑将起到震慑作用。而要在更大程度上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高发,立法机关则应抓紧启动修法程序,大幅提高此类犯罪。

的确,乱世用重典,在现今愈演愈烈的交通违法犯罪事件中,我们只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制止这一现象蔓延,营造出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实习编辑 刘俊)

作者:文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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