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该怎么死”的旧话再被重提,起因是北京法院近日宣布,今年年底,全市法院有望全面实施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自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注射方式后,每有某地法院宣布废弃枪决,或是某知名死刑犯被注射,舆论都会热议一番“注射还是枪决”。但舆论前后态度已微妙变化,从13年前一片叫好到渐渐麻木,甚至生出越来越多的抱怨。
何以至此?因为13年过渡期太长,各地推行注射死刑步调不一,更糟的是,从接二连三的新闻中人们悟出,似乎只有郑筱萸等前高官或刘涌一类的“黑老大”才配享有注射“特权”,普通死刑犯总被枪决了事,哪怕像熊振林那般恳求注射也不予开恩。
一项出发点良善的法律变革,何以在现实中会收获不良的效果?
众所周知,打枪比打针更为血腥,带给罪犯和执行人的恐惧和压力更大。立法者在1996年修订法律之时,顺应刑罚更人道、更文明的历史潮流,在枪决之外增加注射方式。此项变革符合人道价值,赢得国内外舆论赞誉。但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矛盾也由此种下。由于采取注射与枪决二元并行的双轨制,而世人又都知注射好,于是,仁慈究竟施与何人就成了一个平等的问题,同样是死,凭什么只对部分罪犯人道却对另一部分罪犯不人道?
遗憾的是,立法者当时并未在“平等”与“人道”这两种严重冲突的价值间妥善取舍,遂演变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法的领域,如果必须在人道与平等冲突之时取舍,那么,优先保障的价值理应是平等。这方面,已有无数法学先贤详加论证,而且,从“法平如水”的格言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乃至死刑双轨制酿成的现实困境,都不难得出平等优先于人道的体认。
不过,平等与人道绝非水火不容。假如13年前修法时明确规定全国一律实施注射的时间表,在此之前则仍沿用枪决,并且详细规定注射的物质、经费、人员保障条件,就能兼收人道与平等二者之长。可惜,法律只有一句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话:“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充分暴露出中国立法的一个通病——— 粗疏。立法粗疏必然留下巨大的寻租空间,如同当年“有计划商品经济”时代的价格双轨制导致“官倒”,死刑双轨制俨然造就了一个享有注射特权的“既得利益阶层”。
当然,注射并非V IP罪犯专享。新法实施以来,注射死刑采取试点推进模式,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往往率先全面实施,注射也会惠及该地的普通罪犯。但这又带来另一种不平等。同为一国法律管辖,欠发达地区的死刑犯却由此低人一等。这,暴露出我们司法的另一通病,即试点工作模式。“在视公平为生命的法律领域,绝不应该容许“让一部分人先注射起来”,立法者也必须全盘想清后才能立法。
除所谓“试点”工作模式之外,以经费欠缺为由推迟注射执行死刑全面实施的说法同样不值一驳。地处偏远、经费紧张的贵州遵义市中级法院,早在几年前就以购置注射死刑执行车的方式全面推行注射执行。执行车不过区区40万元,以当今中国交通条件,一部车一日之内到达省内所有法院完全不成问题,些许车费、油费与官员公款消费相比又何足道哉?其间更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竟拿金钱与生命尊严、司法公正相提并论,如此铜臭思维只能让人齿冷。法国影片《圣皮埃尔的寡妇》有一情节:1849年在法属加拿大群岛一个荒凉的圣皮埃尔岛上,一位水手被判死刑,根据法国法律,必须用断头台执行。但岛上没有断头台,于是法国当局不惜耗费巨资,千里迢迢将断头台从法国本土运来。法国人在此展示的严格的程序正义令人肃然起敬。
说到底,能否全面实施注射死刑,仅仅是思想认识问题。既然如此,建议立即无条件全面实施注射执行死刑。只要死刑一天没废除,就应一律适用平等并人道的方式执行。那些借口注射死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则一律让其暂行收押死刑犯,直到条件具备。
(实习编辑:张婷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