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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又将修改,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这已是第七次。本月25日至29日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对包括《刑法修正案(七)》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此次刑法修改,涉及贿赂、走私、绑架、偷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多类罪名,将是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之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事实体法调整。
截至目前,我国已先后发布六个刑法修正案。这其中,尤以经济犯罪所占篇幅最大,达50%以上。涉及增减、修改条文最多的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两类,多数罪名亦与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相关。此次修改刑法,也把加大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作为重要内容。之所以如此,在于证券、期货、保险、银行市场近些年的发展与失范均超出预期,必须修改立法予以回应。
一般来说,修改刑法的动因主要有四:一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要,拓宽刑事打击范围。具体表现就是增设新罪、修改罪状、提高法定刑。如《刑法修正案(六)》即增设了虚假破产罪、掏空上市公司罪,提高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定刑。此次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便是响应国际立法潮流,扩大刑法保护权益范围之举。而提高内幕交易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法定刑,意味着国家加大了在该领域的威慑力度。
二是为方便司法认定,加强相关条文的操作性。如《刑法修正案(六)》就曾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条件,从含义模糊的“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减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负担。此次刑法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代为”中饱私囊的行为列为犯罪,对反腐肃贪工作显然大有裨益。
三是配合行政法、经济法的修改,刑法规范相应进行调整。经济犯罪多属行政犯罪,刑法只是将严重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行为犯罪化。因此,作为违法性基础的经济、行政法规一旦被修改,刑法必须回应,以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前几轮的刑法修改,与《公司法》、《证券法》的频繁修订也有着很大关系。
四是落实我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要求。最为典型的就是洗钱罪,“9·11”事件后,为落实相关反恐公约,《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其上游犯罪。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刑法修正案(六)》又增加了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上游犯罪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去修改后的条文,总体比以前更趋严厉,或是把一些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纳入刑事法网,或是降低了对一部分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是加重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而此次刑法修改,明显受到中央强调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在强调“严”的同时,亦拓展了“宽”的空间。比如,在对偷税罪的处理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即规定:对属于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避免了机械执法,甚至以刑罚代处罚的现象。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绑架罪的“起刑点”即为十年有期徒刑,实践中难免有量刑畸重的情形发生。此次修改,在刑罚设置上为其增加了档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为部分特殊情形的“从轻”处理预留了法律空间。
总体上看,此次刑法修改,既是对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立法回应,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悉,后者的贯彻与实施,已被作为下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七)》体现的宽严相济思路,既是领立法风气之先,也是一种有益尝试,解决的虽是局部性、突出性的问题,探索的却是全局性、前瞻性的框架。未来几年内的刑法修改,范围或许将从分则延伸至总则,从个罪调整拓展至刑罚架构、刑事政策的变化,并带动《刑事诉讼法》的配套推进。作为刑事法治的热切盼望者,我们有理由期待这样更深层次的变革。
我国拟修改刑法 作出较大变动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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