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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1994年大学毕业分配到江西九江一个学校,1995年9月我与学校签定协议到北京考取并读了三年的研究生,1998年毕业后,为求学有所用,我离开了原学校到南方工作,现我原单位以我违反协议为由已于9月份向当地法院起诉我,但还没有判决。协议中规定甲方(我原单位)为我交纳培养费,提供我70%的工资及福利,我毕业后必须回学校服务5年以上,我现在已事实违约,协议中对违约的解决方法:
1. 我必须返还学校为我代交的培养费18500元(无异议);
2. 我必须返还学习三年学校发给我的工资及福利;
3. 我必须赔偿学校毕业没有服务五年的违约金,共计15000元(每年3000元);
在此,我想向您请教,虽然协议我已签字,但我不懂法律,不知第二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您对我打这个官司有什么建议?我如何能为我争取更大的主动?
问:合法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我个人认为对学校的三项诉讼请求都应该予以支持。建议你主动调解,达成分步还款协议。当然了,如果你目前没有确定的工作单位及收入,学校的胜诉也是难以执行的。(编辑: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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