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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经理签的合同不算数?

2006-06-15 00:00:00 星期四 南方网

  问:我日前同一商铺出租经理(此人代表公司)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为期22个月,一次性付款。但到本月1号,此公司突然派人强行将我店门加锁,停电停水。理由是:前签约经理未付公司租金!公司解雇了他,此人我现在也找不到,公司人要我再交租金,以前的合同让我自己与前经理打官司,我现在以停业多日,不知道因该如何是好。请你给我与具体的答复,万分感谢!   答:以前的经理在订合同时即使没有使用公司的印章,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即代表该公司。建议立即起诉,同时向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的申请,即申请法院首先禁止对方加锁停电等行为。(编辑: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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