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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峰论坛在广州举办

2021-02-05 10:28 来源:南方网

  《民法典》施行后,将如何与现行《公司法》无缝对接与同频共振?公司法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业态现实需求和规范指导司法实践?实务中所面临的公司担保和公司决议等疑难问题,该如何有效解决?

  日前,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对话”高端论坛在广州举办。来自法院、检察院、高校、律师行业的多位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民法典与公司法适用问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教授周林彬就“新时期中国公司法修改若干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主旨演讲。周林彬教授围绕公司形态创新、股权分配及代持、实际控制人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司法强制盈余分配及清算义务人等各方面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展开了详细论述。他认为,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不能满足新时期创业、创新对公司形态的要求,在公司形态法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修改公司法允许新的公司形态的存在。另外,他建议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取消《公司法》第103条关于“一股一权”的强制性规定,将“一股一权”作为原则,同股不同权作为例外,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创业者融资之现实需求。

  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安排

  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山大学教授于海涌作了“对中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安排的评析”的主题演讲。针对中国商法学界在民法典出台前后提出制定《商法通则》的呼声,于海涌认为,制定《商法通则》的时代背景和立法技术难度均迥异于《民法通则》,制定《商法通则》既无必要性,亦无可行性。他指出,《民法典》没有债权编,立法者试图通过合同编总则部分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既不符合法典制定的体系化要求,而且也容易造成上位法概念与下位法概念的混淆,故建议未来可考虑瑞士的立法体例,即制定民法典之外再行制定债法典。

  民法典视角下的公司担保疑难问题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教授汤文平作了“民法典视角下的公司担保疑难问题”的主题演讲。汤文平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购房人债权的优先性规则变迁为例,建议应充分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去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最新一批司法解释,并提醒注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规定及风险,以及区分非关联性担保和关联性担保的形式审查范围以及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邓娟指出,民法典第504条、第505条赋予了公司担保的相对人一定的审查义务。其通过经办的应收账款质押案件分析相对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边界,邓娟认为,有必要对相对人审查的范围和边界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界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瀚认为,除了从一般意义上考察担保合同的效力之外,还应当从更宏观的商事侵权视角考察担保合同无效之后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司决议效力的实务问题

  香港大学博士、中山大学副教授蔡伟作了“公司决议效力的实务问题探讨”的主题演讲。蔡伟从立从立法层面分析了公司决议效力类型法定化,并结合立法对决议无效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司法裁判中对公司决议无效认定的两种裁判路径,即一种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裁判路径,另一种以侵权责任为裁判路径,其进一步分析了两种裁判路径可能存在的法律争议。

  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苏文卿指出,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临新的挑战,比如未出席的股东书面提出异议是否属于行使表决权的形式,这些均需要未来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做更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广州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唐健锋认为,公司决议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来讲,应当根据客户在公司的角色地位设定个性化的章程,以防范未来公司决议“被不成立”、“被撤销”、“被无效”的法律风险。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年亚从民商合一的角度出发,结合其对民法典清算义务人制度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第117条、第118条的理解,分析了实务中所面临的“三无”企业破产清算难题,提出了完善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的构想。

  原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叶三方博士认为,过往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案例在适用中存在以法律事实反推客观事实的逻辑缺陷,据此强调债务人的责任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而九民会议纪要第118条对此予以纠正,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相一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京信通信集团副总裁李学锋指出,《民法典》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其通过公司在专利技术诉讼案件中的难点分析和经验分享来强调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诉法典支持的必要性。

  本次高峰论坛通过现场研讨加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从理论上廓清了《民法典》实施后《公司法》的适用规则,明晰了公司担保和公司决议效力疑难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规则,也为新时期《公司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建议。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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