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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某餐饮店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0-03-25 14:14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 近期,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管理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对餐饮店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日前,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向公众解释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案件提示】

  多地陆续收到关于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类食品的举报投诉,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均有相关规定,涉及法律法规竞合的问题,如何适用呢?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9日 ,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位于阳山县阳城镇的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的餐牌上标售有“凉菜类”菜品,“美团外卖”APP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店铺“点菜”栏中也有标售“凉菜类”菜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从2019年4月28日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凉拌牛肉、开胃鱼皮、凉拌猪尾、红油猪耳尖、凉拌皮蛋、凉拌黑木耳、刀拍黄瓜等,货值金额共计3236元。

  【案件评析】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销售和制售两类10项,食品制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本案中,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均有相关规定,涉及法律法规竞合的问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应该如何适用呢?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长达7个月之久,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故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不适当。本案中,当事人除了网络销售冷食类食品外,其经营的店铺“点菜”栏中也有标售“凉菜类”菜品,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仅对于入网销售食品做出了规定,故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不适当。综上,本案适用《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查处较为适当。

  【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撰稿人高兴明)

编辑:罗予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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