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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11-05 07:55 来源:南方网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今年3月31日下午,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森林火灾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该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当天晚上,曾某某在有群友500人的微信群“打边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群友报案,4月4日,曾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8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催促30名烈士的近亲属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至公告期满,该院未收到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反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23日向中山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所褒扬,承载着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曾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对英雄烈士的精神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其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山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山中院民五庭庭长洪文表示,救火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曾某某因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妨碍依法对其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均应守法,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吁青 刘颖清

  【来源】南方号“南方法治”

编辑:杨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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