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齐某是叉车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均存在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竞争的约定。齐某后来设立了仓储设备公司,经营范围与叉车公司的存在重叠。叉车公司遂以齐某违纪为由将其解除。
【风险分析】
《劳动合同法》虽然并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很多公司一般都会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约定,禁止员工在外兼职或开设公司,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很多司法案例支持用人单位将此作为严重违纪行为,据此作出解除行为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员工开设公司却未进行任何处理,反而还继续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事后如果再解除,则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可能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
【风险级别】★★
【律师建议】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有些员工除了在公司打一份工外,自己还另外投资或经营着自己的“事业”。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忠诚义务,对于违反的员工可以采取解雇措施。
另外,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以个人身份投资其它单位,所以如果员工开设的公司与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则公司制度不应对此进行完全禁止,但是可以约定如果影响工作,或者公司提出仍不改正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法单方进行解除。
因篇幅所限及内容之概括性,本文并非个案法律意见,不适用于个案情况,不得为个案问题所引用。
【出品】南方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