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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远光灯 或罚1000元

2019-04-20 07:30 来源:南方日报 张玮

  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两条以上车道或者使用灯光不足3秒钟,今后或被罚300元。如果一年内有三次这样的行为,则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于4月30日前反馈。

  与对向行驶车辆交汇时使用远光灯拟罚1000元

  草案较现行条例,加重了处罚力度。比如,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罚款金额拟从现在的300元提升至1000元。

  草案拟新增规定:经机动车驾驶人提醒后,乘车人不听劝阻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罚300元;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500元罚款。

  草案还拟新增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以下儿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监护人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拒不接受的,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外卖员、快递员事故率高所属企业车辆或被停驶

  草案拟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企业1个月累计达3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6个月有2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草案还新增规定,送餐、快递、客运、货运、租赁、共享交通等企业,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进行体检,培训记录、体检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对于未按规定培训或体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这类企业或员工车辆平均违法率、事故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可以责令企业停驶车辆,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鼓励驾驶人使用电子驾驶证

  草案拟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记录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笔录;在线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在线进行陈述、申辩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鼓励驾驶人使用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电子保单。需要对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或者暂扣的,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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