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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致亲儿死亡 广州法援助力获赔偿

2019-04-15 11:18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金选 通讯员 刘海玉 阳树新) 近日,来穗务工的湖南省隆回籍阳某(化名)带着一面“为民办事 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 情深似海”的锦旗赶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鞠躬致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无私帮助。

  事件始末:父亲驾车侧翻致独子死亡

  2018年2月3日11时38分,阳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其独子阳某勇(化名,22岁)沿S21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到S216线2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侧翻至公路东边水沟,阳某勇从副驾驶室甩出车外,被阳某自己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撞压,造成阳某勇当场死亡...

  阳某勇的死亡,加重了阳某妻子刘某的精神疾病,让其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然而,当阳某依据保险单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理赔时,遭到该公司的理赔,因其认为事故不符合理赔的条件。

  一审判决:不符合保险适用条件,驳回全部请求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阳某勇所搭乘的原告阳某驾驶的湘10-EA487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侧翻,阳某勇被抛出车外,造成阳某勇死亡,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阳某勇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其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该车发生事故是由于侧翻,正常情况下发生侧翻后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故阳某勇被抛出车外后不会因为车辆再次行驶而受到撞击,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阳某勇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车上人员”。认为案件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从而驳回原告阳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援相助:寻找证据,厘清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阳某不服提起上述。经人介绍,阳某走进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阳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随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律师代理案件事宜。

  2018年11月28日,经深入了解,指派律师认为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该案要想胜诉,必须找到新的证据,以证明阳某勇从车的副驾驶室抛出后,不是被车辆侧翻后压死,而是被抛出后又被该车行驶中撞压致死。

  随后,律师协助阳某从湖南省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当时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以新证据在上诉书中充分论述车辆正常行驶至失控时,整个现场的行驶痕迹从失控到水沟有6.2米,在水沟中继续行驶约16米,而坐在副驾驶室上的阳某勇是在水沟中间10.7米的位置被抛出车外,被继续行驶的车辆撞压致死亡,最后车辆停下来的位置是发生撞压地点前约6米处,并充分论证该案完全符合“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成为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的条件,完全可以按交强险的最高额进行理赔。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阳某、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诉书,并依规同意阳某、刘某缓交诉讼费用。

  2019年2月28日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刘律师代表阳某、刘某两位上诉人参与庭审,并在庭审中发表对该案应该适用交强险理赔的意见,法庭组织庭审后建议双方调解,因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代理人是一般授权,未进行调解,但表示请求被上诉人后看能否庭后调解,最终未进入调解程序。

  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粤01民终1993号判决书作出改判,采纳上诉人的意见,认为受害人阳某勇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是被撞压之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人保广州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阳某、刘某11万元。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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