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通知,为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制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和广东省人大都成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根据《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整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建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其职责有八项,主要包括:负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力资源保障、民政、应急管理、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联系事宜;负责该委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事项的调研、起草和审议;负责落实该委业务范围内的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办理社会建设监督的有关事项以及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